第6章“结语—民事纠纷解决与行政法的发展”,作者在简述国外民事纠纷解决与行政法的发展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发展与研究课题进行了归纳和整理,确认了科学的行政法学原理和理论体系的任务,强调了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互补之重要,并引卢曼的系统论,阐述了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系统的子系统的“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的课题。
综观该论文,也可以发现其存在值得商榷和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其一,对我国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实践运作情况的把握和分析不足,较为侧重于理论性论证和制度分析;其二,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分析略显不足;其三,从问题论的角度看,第3章、第4章、第5章中有关内涵、性质、特征等的探讨似乎可以进一步整合;其四,如前所述,第2章的相关研究似有进一步展开和充实的必要。
但是,上述问题并不影响该论文作为优秀博士论文所具有的本质性价值。该论文基于宪政视野下的行政过程论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展开研究,问题意识明确而适切,逻辑结构严密而合理,述论结合而有独到观点,旁征博引而颇具规范性。该论文以对实证法规范的分析为基础,辅以社会分析、立法政策学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在扎实求证的基础上提出作者的分析判断,使得其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实践指导价值,而大量的中外著述的引证则为其所主张的观点提供了充分的可信度。
【作者简介】
赵银翠,单位为山西大学。
【注释】参见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
参见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参见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242页。
参见杨建顺:《新世纪中国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发展分析—放权、分权和收权、集权的立法政策学视角》,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行政调解的类型化是行政调解制度完善的前提。笔者认为,根据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介入民事纠纷的深度与强度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调解分为自治型行政调解与裁断型行政调解。不同类型的行政调解书的效力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有所不同。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仲裁法》也于2008年12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如江苏省东台市建立了环境纠纷仲裁制度,设立了环境纠纷仲裁委员会,对环境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参见“组建办事机构,明确管理办法,东台首设环境纠纷仲裁庭”,载中国环境网http://www.cenews.com.cn/news/2007-12-13/35212.php,2008年2月7日访问。
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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