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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在第2章“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作用”中,与“导论”所阐述的问题意识相呼应,通过对行政过程的动态考察,揭示出行政机关在获得法律授权或者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如何将民事纠纷的解决与行政管理有机地统一起来,并在公私互动中实现对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调整与引导。作者首先探讨了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国家责任,进而分析了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正当性及其限度、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与功能、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控制以及行政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本章的内容架构为后续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前提,也反映了作者对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整体认识,体现了其学术研究视角的全面性、研究手法的正确性和分析问题的逻辑严密性。正如作者在本章中所指出,研究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行政与民事乃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划分与交织的前提下,厘清民事自治与行政强制之间的关系,确认民事主体自治性,解决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正当性、限度及权力控制,明确行政机制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中的定位等问题,是探讨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的逻辑前提和理论指导。本章的研究虽然存在尚待进一步展开的不足,但是,它为后续相关具体机制的探讨提供了较为扎实的理论指导,尤其是关于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限度,本章归纳整理了六个原则:尊重私法自治原则、非权力性行政优先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司法最终原则、成本控制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些原则的归纳整理,不仅体现了作者视角的新颖性,而且也为该领域中相关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为行政介入民事纠纷解决的理论探讨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视角。


  

  该论文第3章、第4章和第5章,分别对行政过程中的裁决制度、调解制度和仲裁制度展开了全面系统而细致入微的梳理、分析和整合。如果说第2章是“行政过程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总论”的话,那么,此3章可谓“行政过程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各论”。作为“各论”,除了基于“总论”对各相关领域的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之外,还肩负着为“总论”研究提供素材、为总论的分类等提供参考的使命。此3章在这方面进行了较好的处理,既避开了具有共性问题的内容罗列,做到了前后呼应、删繁就简,又密切关注“各论”领域的特点,根据“总论”所提供的逻辑前提和理论指导,对其特有的原理、原则和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恰到好处的探讨,凸显了各不同机制的特色。此3章对不同机制的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不仅有助于“总论”所述问题的印证和拓展,而且也形成了各自独具特色的“系统”。


  

  全面的法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使得作者所提出的观点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而合理的类型划分方法,则为作者较为成功地展开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撑。例如,作者通过对现行其他民事调解机制的分析,通过对行政调解的双重结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行政的职权能动主义—的分析,在构建统一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的视角下,将行政调解划分为自治型行政调解和裁断型行政调解,进而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调解的正当性、行政调解的基准、行政调解的程序、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对行政调解的司法监督等分别进行了分析。这些分析为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对如何处理依法行政与行政调解的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行政的积极形成作用,保障行政调解作用不会脱离法治秩序等,提供了合理的理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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