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赵银翠
【关键词】行政过程;民事纠纷
【全文】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
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作为社会主体之人的理性有限与德性不足导致了人类社会纠纷不断。纠纷的产生意味着主体间利益的冲突与社会秩序的破坏,为了解决利益冲突,恢复社会秩序,避免有限的社会资源在无尽的冲突中被消耗,人类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诸种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以司法为核心、包括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在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其中,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纠纷形式的多样化与纠纷内容的复杂化,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各国开始关注并建立起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但是,在现有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关注民间性ADR解决机制,从自治的角度提供适合共同体及个人需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者用于解决不适合由司法程序处理的纠纷。[2]
在现代社会,由于法治自身的局限性以及行政机关管理职权的不断扩张与深化,导致了人们对行政的依赖与日俱增,各国普遍进入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机关广泛而全面地介入国民生活领域,面对各种专业性、技术性、即时性事件及其引发的纠纷,行政机关凭借其掌握的公共资源、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专业优势、对社情民意的深入了解以及积极主动形塑社会生活的特性,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避免社会秩序失范,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备的制度优势。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已成为各个国家一种普遍的制度选择。在我国,在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社会转型期,在以建立有限政府、法治政府为目标的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方式、深度与广度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行政机关延续了计划经济之下行政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有限性日益明显,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被不断弱化。行政裁决权不断萎缩、行政仲裁权几近灭顶、行政调解缺少实效、行政处理暖昧不明,这些都反映了在国家与社会同构模式解体、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正初步形成的背景下,国家权力的重组与功能的进一步分化。如何正确认识行政机关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与作用,反思我国的制度实践,合理架构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保持其必要限度与法律约束,从立法政策学的视角为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持,是行政法学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论文的研究思路及整体架构
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并非单纯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而是行政职权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是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以“行政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题,将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置于行政过程的视野下,通过分析民事纠纷解决与行政管理之间的联系,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公共政策的形成、价值的引导以及对民事利益关系的调整等联系起来进行理解和把握,力图从总体上动态地考察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运用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从宪政视角下的行政法治理论出发,揭示行政权介入民事纠纷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建立行政权力的激励机制与制约机制,实现与诉讼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避免公共资源的闲置与权力冲突。通过本文的分析,期望能够深化对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机制的认识,改变改革过程中单向的收权、限权模式,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合理配置解决民事纠纷的公共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