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揭房与房改房的性质不同应分别规定
我国城镇居民在住房改革中购买的公有房屋与按揭房不同,国家不仅在出售公有房屋的售房价格上实行了优惠政策,而且还实行了分期付款的购买方式。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13]由此可见,“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家庭,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根据买卖行为所有权保留之规定,在买受人将全部房款付清之前,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就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14]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因售房单位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故购房人对购买的房屋并不享有完全的产权。而按揭房与上述房改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屋,按揭房既不是分期付款,产权中也不包含有其他产权人,因此,应当将按揭房从《法释[2003] 19号》第21条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
(二)离婚时对夫妻共有的按揭房应当按照房屋分割原则处理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婚姻法是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时,应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之所以与物权法不同,是由于夫妻之间并非简单的合作关系或单纯的经济关系,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体现的是中国家庭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不仅延续了家庭财产共有的传统,也反映了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家庭伦理。婚姻法维护的不仅是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且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紧密相联,而物权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秩序规则,不适宜直接运用于家庭关系。但反过来讲,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上的基本原则,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保障机制,婚姻法必须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