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了刑罚执行中,有利于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执行刑罚,使监狱集中力量改造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的罪犯;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自觉地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符合国际社会刑罚执行发展趋势,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是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手段,实践中呈现了刑罚执行与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特殊人群管理模式和社会化服务方式的有机结合,既有效增强了服刑人员矫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减轻了社会的负担,消除了不安定因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立法的过程也是推动工作的过程,在刑事基本法律中确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对社区矫正工作最大的肯定,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也将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步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将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而统一刑罚执行制度要求把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中。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刑罚执行工作,便于通盘考虑,统筹合理安排,科学有效地执行刑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失去了非监禁刑执行的条件,就要收监执行;刑罚执行完毕,进入安置帮教,有利于促进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刑罚执行与安置帮教工作之间形成有效衔接配合机制。
认真履行职责
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为契机,认真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及“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扎实做好依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