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审查阶段(2008年10月27日-2008年11月18日)。商务部在公告的“审查决定”中介绍道:“商务部在就英博收购AB案立案后,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听取了相关啤酒行业协会、国内主要啤酒生产企业、啤酒原料生产企业以及啤酒产品销售商的意见。2008年11月18日,商务部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决定对此项并购不予禁止,并附加限制性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商务部有关英博收购AB案公告的“审查过程”仅包括了该案的立案过程,而在“审查决定”中介绍了审查过程,但其随后公布的有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16]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17]通用收购德尔福、[18]辉瑞收购惠氏[19]和松下收购三洋[20]等五起案件的公告中,均将立案过程和审查过程合并为一个单一的“立案和审查过程”来进行介绍。事实上,商务部程序中的立案阶段和审查阶段,若从程序公开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中立性等程序构造方面来看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两个阶段视为一个单一的程序阶段。
(二)我国商务部审查执法程序的构造特征
尽管商务部公告对英博收购AB案的处理过程介绍十分简略,我们仍然可以通过程序公开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中立性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商务部审查执法程序的基本构造特征。
1、程序公开性
我国商务部的整个审查程序均处于不公开的状态。在程序进行的过程中,除了商务部征求意见的特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协会和企业之外,该案可能涉及的潜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均无从知晓案件的情况。直到商务部作出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之后,商务部和参与集中企业之外的潜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方才知晓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发生,以及商务部已经生效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而对于商务部与参与集中企业如何通过协商达成了最终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潜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也无从知晓。
2、程序参与性
在我国商务部的执法程序中,程序参加人始终是参与集中企业和商务部。尽管我们注意到商务部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了有关部门、协会和企业的意见,但是这些政府部门、协会和企业并没有参加到程序当中发表意见的程序制度保障,他们的意见是否需要被听取完全取决于商务部的决定。而在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反垄断执法更加需要关注的、自身利益可能受到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决定影响的潜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而言,商务部的程序也没有为他们参加到程序当中发表意见提供途径。
3、程序中立性
在我国商务部的执法程序中,参与集中企业担任申请者的角色,而商务部同时担任审查者和决定者的角色。商务部的审查执法程序未体现出任何审查者与决定者角色分化的特征,因而程序缺乏中立色彩。
三、美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
美国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所采用的是经过改进的诉讼程序。该执法程序一方面保留了传统的诉讼程序构造,即由美国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检控者,参与集中企业作为被告,法院或者独立的行政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决者;另一方面又增加了新的程序构造,即将传统的事后司法裁决机制改为事前申报异议机制,并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在程序中加入了公众参与评议和法院司法审查的程序阶段。下文结合美国司法部对英博收购AB案的处理过程,对事前申报异议程序、公众参与评议程序和法院司法审查程序分别展开介绍。[21]
(一)美国司法部对英博收购AB案的审查处理过程
1、事前申报异议: 2008年7月18日—2008年11月14日
英博集团与AB公司于2008年7月13日签署并购协议后,首先根据《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案》[22]于2008年7月18日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进行了申报。[23]《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案》于1978年开始实施。在《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案》实施之前,美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一直采用传统的事后司法裁决机制,即参与集中企业无须在并购交易开始实施前通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需要通过举报和自行调查,就涉嫌违法的并购向法院或行政法官提起诉讼,由法院或行政法官判决被告集中违法,并判令采取拆分资产等救济措施。美国在并购领域反托拉斯执法的早期判例中,很多判例都是这种事后司法裁决机制的判例。[24]
事后司法裁决机制存在着诸多弊端,例如执法机构缺乏执法的信息和线索,拆分已经合并的企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等,为此美国国会意图通过《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案》将事后司法裁决机制改变为事前申报异议机制。[25]该法案要求达到或超过申报门槛的参与并购企业在交易实施之前,必须向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申报。申报的目的并非请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该项并购,而是在并购完成之前,给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充足的信息和时间,来审查该并购是否存在减弱竞争或产生垄断的效果,并考虑是否需要向法院和独立行政法官起诉该项并购。《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案》改变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过去在审查起诉并购案件中被动的局面。[26]
根据《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案》,英博集团和AB公司在申报之后需要进入第一阶段30日的等候期,若美国司法部不提出补充材料并进行第二阶段审查的要求,方可继续完成并购交易。2008年8月18日,英博集团发布公告,称美国司法部已就英博收购AB案向其发出补充材料进行第二阶段审查的通知,该案进入第二阶段30日的等候期。第二阶段等候期结束后,英博集团与AB公司仍没有继续实施并购交易,表明美国司法部已经对该案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