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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

  

  法律理念对“人类文明有过不可磨灭的贡献”,“它使现行的法规得以表现,提供方法,使这些规定有机会作合理的发展,或是创造新的规则,同时提供一种指导人类行动的工具”。[31]法理念反映法的质的方面,是一种高度抽象、理性的法意识,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灵魂。法条、法规好比驱壳,同样的驱壳置入不同的灵魂,就成为不同的体制,效果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就是法理念的力量和价值所在。[32]公司的本质在于公司归资本所有者所有、为股东投资的工具,那么,天然地,在公司中股东应当拥有至高的地位;公司制度则是让公司资本提供者“各得其所”的机会,那么,公司的各种制度与人员的安排中,股东理所当然地要成为核心。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行为和规定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其法律规则中体现公司及公司制度的本质与精神是天经地义的。那么,公司法律中突出股东自治暨以股东为本理念也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了。但是我国公司法却抹杀了公司及公司制度应有的理念与精神,将公司定位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公司制度当作实现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工具,公司法律被置入了不同的灵魂,使公司、公司制度及公司法在我国社会经济实践中发生了异化。[33]对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早有学者指出:“公司制度不等于《公司法》或其法条,《公司法》的好坏不等于公司和公司实践的好坏,拘泥于条文是没有意义的,关键是要搞清公司究竟是什么,要牢牢地把握住以股东为本的理念”。[34]具体而言,贯彻股东自治以股东为本的理念,具有以下几方面价值:


  

  第一,如前所述,公司及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均以股东为核心和主导力量进行的,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及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确立股东自治的理念实质上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在实践中形成的公司组织及公司制度这种经济基础与社会实在的回应与反馈。由此,在公司、公司制度及公司法中股东自治以股东为本成为一条主线,将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公司法中的股东自治的理念也成为公司作为股东投资工具本质的反映,有效地防止公司异化情况的发生。


  

  第二,公司及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来自民间社会人们对于财富追求的自发的演进,公司法是在公司与公司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是公司历史的一个总结。而在现实中,公司法的发展是滞后于公司制度的演进的,其根植于公司及公司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之中并随着经济生活和公司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当公司及公司制度的发展对公司法规范的客观需求转化为立法动机后,就要将这种立法动机转换为现实的法律规范,而与公司本质及公司制度价值相联系的股东自治的理念便构成了公司立法需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立法者运用股东自治之理念对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公司法模式与规则进行评判与优化选择,将人们传统具有的股东自治的理念外化为现实的公司法律规范。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公司法理念便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公司法律模式与规则。所以,贯彻股东自治的理念便于保障公司法发展与完善的正确方向。


  

  第三,股东自治的理念在公司法的实际运作中也有着巨大的引导作用。正如美国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言:“任何值得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35]而科学的、现代的法律理念既是主体进行法律运作的基本价值,也是主体进行法律活动的观念动力。[36]良好的理念有利于促进人们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指引人们的公司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和守法、用法行为。立法者可以在正确的法理念的指导下使立法内容与公司实践相切合,法律保障并促进公司发展的良好秩序的出现;司法者(法官)针对个案,即使法律中缺乏明文规定,但根据正确的理念将现行法律的原则运用于案件,同样可以做出合理的判决并通过司法发展完善相应的制度。而在公司实践中,贯彻股东自治理念的公司立法也使得公司所有者—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防止内部人控制等不正常现象的出现。所以,以股东为核心的理念将公司、公司制度及公司法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指导包括立法、司法、守法、法律实施等所有法律实践活动的作用,也使整个法律实践活动朝着正确的目标运转和迈进,并最终促使公司的发展与经济的繁荣。


  

  (二)股东自治与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以公司章程为视角


  

  通过对西欧中世纪经济变迁的历史的研究,经济历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和R·P·托马斯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在西欧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发展导致了西方的崛起。而有效率的组织的核心是确立某种制度安排和财产权利,为把个体的经济努力转化为能使个人收益率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的行为提供激励。[37]公司作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将公司中的各种制度安排和财产权利予以确立,从而保证构成公司的个体(主要是股东)的经济收益并有效的降低风险。在对公司组织的各种制度安排和财产权利予以确立的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两者之间,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其地位与意义在现代公司运作中愈加显得重要,[38]甚至有学者提出现代企业是章程企业,靠章程维系。[39]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宪章”,其记载的内容涵盖了从公司设立、运营到解散清算的方方面面,公司中具体的管理规则和特殊的制度安排均由股东自主在章程中设计并详细规定。那么,以公司章程为视角审视股东自治与公司制度,更能有效的论证公司制度功能发挥关键在于股东自治的实现这一命题。


  

  从公司本身来看,各国公司法律与实践都无一例外地要求公司成立必须制定章程,公司内部章程的功能在于:公司成立与独立人格的基石、股东自治的基础、公司管理者行动的指南。[40]显然,在公司内部,公司章程上述功能的发挥立足于股东自治的实现。第一,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股东的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公司股东们在充分合意基础上制定章程而结成社团组织,为他们共同的对利益追求的目的走到一起。作为社团组织的公司,章程的性质在于公司组织的内部自治规则,这种自治规则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股东,同样对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甚至职工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来源于公司股东,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制定公司内部规则的目的在于合理界定公司内部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公司运作的方式方法、规范公司内部人员行为,使公司沿着股东规划的方向发展并为股东带来利益。而公司的独立人格是经股东合意并在其明确公司目的、制定章程、投人财产的基础上经国家登记机关登记而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虽然公司的独立人格是法律赋予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独立人格来源于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投人、章程的制定等行为,国家只是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这种状态的认可。而作为公司的独立人格表现之一的公司的自主意志,实质上也是在资本多数决基础上产生的加总的股东意志。第二,股东自主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的制度安排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自治的实现提供了依据。例如,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实现自治,而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律中均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结构作出自由的安排。显然,股东自治形成的章程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股东自治权行使提供保障,反言之,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没有股东自治,公司章程作为股东自治基础的功能只能是虚幻的。第三,股东自治的实现对于管理者的行为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以英国一家公司章程为例,其章程细则均有两万余字,但又绝不重复章程大纲及英国《公司法》中已列明的条款和规定,记载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序言、股份、特别股、股票、股权与变更、催缴股款、股权的没收和留置、股份的转让、转移、变换、股东大会、议事日程、股东表决权、董事会、董事的借款权、董事的权力与责任、董事资格的取消、董事任免、董事会议程、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印鉴、储备金、股息、盈利资本化、账目、审计师、公告、为雇员提拨的预留款、清盘、损害赔偿,等等。[41]公司章程记载内容的详细和丰富,不仅能够减少纠纷的发生,而且能有效约束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行为,防止公司管理者作出损害股东权利的行为。但如果缺乏股东自治,像我国的国有企业,公司的内部人员很容易控制公司,使公司成为为自身牟利的工具,股东的权益就失去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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