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无论《刑事诉讼法》第42条关于“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还是《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直接说出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表述,但都无可非议、理所当然地包含了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内在要求。
(二)刑诉法关于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在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的规定中,第(四)项是“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
2.《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在关于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做的有关事项中有“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3.《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在关于法庭调查活动的规定中要求:“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以上规定中都含有“鉴定人”,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鉴定人”产生于侦查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而“指派”的对象大都是侦查机关具有专门知识的侦查人员。因此,“鉴定人”中当然包含了在刑事诉讼中充当“鉴定人”的侦查人员。不仅如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后,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仍然可设立鉴定机构。同时,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里的“鉴定人”当然也包括侦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