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辨析
顾永忠
【摘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列入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之中,但理论界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争论。有的认为《
刑事诉讼法》第
48条规定的“证人”包含了侦查人员,此条即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也有的认为《
刑事诉讼法》第
28条关于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实际上否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资格。笔者对上述意见概不同意,认为在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有依据的,只是不够直接、明确,应当根据侦查人员的法定职责、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侦查人员及侦查工作的特殊性等因素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依据
【全文】
近年来,“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形成了以下三种基本观点:其一,从理论上分析、论证警察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或价值,提出我国应当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其二,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已有法律依据;其三,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目前不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笔者认为当前这一课题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但考虑到“警察”是一个职业身份,而现有研究成果所说的“警察出庭作证”一般都是指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警察出庭作证的问题;此外,“警察”并不能涵盖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其他人员,如检察机关、军队、监狱等部门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人员,故本文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取代“警察出庭作证”的命题。另据了解,国家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中已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纳入议题,显然,当前研究这一问题更具迫切性和现实意义。为此,笔者愿抛砖引玉,就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理论界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依据的认识分歧及评析
目前理论界对于警察应当出庭作证的意义和价值几乎已形成共识,都充分予以肯定,但对于目前我国是否具有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认识分歧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就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有的学者认为,“第48条规定的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而非狭义地仅指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警察可以称为警察证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