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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信事业领域的规制改革与竞争政策

  

  二、关于电信审议会答复及1997年电信事业法


  

  为了确立电信事业领域的互联互通规则,1996年12月电信审议会发表了《关于连接的基本规则的方法》的答复。接着在1997年6月完成了电信事业法的修改。关于电信事业法的实施细则在1997年11月完成了原邮政省令的修改,并于12月制定了指定电信设备连接账目规则(以下称之为“连接账目规则”)以及制定了关于指定电信设备的连接费的成本计算规则(以下称之为“连接资费计算规则”)。


  

  在这之前的19%年2月公布的电信审议会的最终答复,《关于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的应有的姿态—面向信息通讯产业的动态的创造》(以下,称之为电信审议会的最终答复)的提案内容与1997年6月在第140回国会通过的电信事业法修正案所规定的线路连接规则的内容存在着很大地不同。以下我首先就电信审议会的最终答复及1997年电信事业法修正案所规定的有关连接的内容进行简单的分析。


  

  电信审议会的最终答复针对网络的互联互通问题阐明了改变听任事业者之间协议的现行制度,制定了诸如NTT地区通讯网等为提供完整电信服务所拥有不可缺少设备的事业者与其他的事业者之间进行互联互通的基本规则,并从担保遵守规则实效性的观点出发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必要性。电信审议会的最终答复承认原电信事业法制度框架的缺陷,提议矫正该缺陷的具体措施的这一点上来看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进步。但是电信审议会的最终答复主张“将连接的基本规则的策定等筹划有关连接政策的机能与监视、裁定遵守状况的行政机能融为一体进行的行为”却说成是“有助于应对网络的高度化、多样化的一种准确而迅速的行政机能”,所以电信审议会坚持将规制机能和裁判机能都归人到原邮政省的管辖下的这种姿态,是错误地理解了间题的本质。而且为了将这种想法进行制度化,在电信审议会的最终答复之中甚至主张为了在程序上准确而迅速地应对“有关连接的行政”设置一个拥有专业人员为进行策定、监视、裁定连接基本规则而设置的新部门,同时在审议会之中设置将相关专业的学者为成员的有关连接的小组,就谋求充实、强化原邮政省的有关连接行政的机能进行探讨“。对于这种姿态,容易让人认为所谓的电信审议会是为了保护原邮政省的利益而成立的组织。


  

  可以认为在第140回国会中通过的经修改的电信事业法,就有关连接线路问题而言,是根据电信审议会的最终答复《关于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的应有的姿态—面向信息通讯产业的动态的创造》以及19%年12月的电信审议会的答复《关于连接的基本规则的方法》,以此实际进行制度化的。具体而言经修改的电信事业法对于所有的第一种电信事业者规定了除了正当理由之外具有来自其他电信事业者所请求的连结线路的义务,特别是规定了对于拥有指定电信设备(在各都道府县超过加人者线路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规模的固定电信设备)的指定第一种电信事业者,具有按照连接费用和连结的技术条件制定有关连结条款,并接受原邮政大臣认可的义务。指定第一种电信事业者,原则上规定了禁止不按照连结条款而与其他电信事业者缔结连接协定,公布所认可的连结条款和连结的收支状况的义务,由于这个措施使围绕着线路连结的事业环境变得更加明确化、透明化,这是值得加以肯定的。但是电信审议会的最终答复和以此为基础修改的电信事业法的制度框架却存在着以完善电信事业的竞争环境为目的进行更进一步的制度改革所必须纠正的一个很大的缺陷,所以始于1985年电信事业领域制度改革的日本电信事业领域竞争环境的完善依然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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