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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规范的建立与产权体系的嬗变

  

  商标权的法学理论主要有财产权理论与经济活动理论。商标权的财产权理论与前述的专利权的财产权理论并无二致,此处不再赘言。商标权的经济活动理论是依据产业发展政策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商标是用以保护、维持和扩展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以及维系经营者与公众的联系的;赋予经营者商标专用权有利于产业发展;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以经营者需要及经营活动的存续为限。商标权的经济活动理论提示人们,商标权涉及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市场竞争关系,因此各国商标法除认可经营者的商标专用权外,大多给予消费者利益及经营者公平竞争利益以特别眷顾,此点在商标禁止权中有突出表现。可以说,商标权是一个宏大的权利体系,无怪乎美国学者总结道:“商标法是宏大和复杂的。”


  

  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法理追溯,使我们认识到源于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仅具有非物质性并构成产业发展的原动力,同时还是人类进入更高境界的阶梯,因而它不仅仅满足人类生产与生活消费需要的物一般局限直观,将这类信息产权直接嵌入物权体系是行不通的,因此信息产权的塑造虽起步于物之所有权原理,但又与之大相径庭。需要强调的是,信息产权并非对以物权为基石的产权制度的否定,亦非另起炉灶,它是在既存法律框架下的超越与升华。


  

  三、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制度迁延数千年,历久而弥新。在技术信息产权化的条件尚未成熟时,它表现为技术信息私有的非正式规约形态。至工业社会,产业生产主要倚赖科技和大规模的产业工人,而产业工人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因此,这一时期商业秘密立法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呈上升趋势。19世纪早期的英国判例法认可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后来美国继承了这一法律制度。1909年德国制定了《不正当竞争法》,它给予商业秘密的侵害以私法救济。到社会信息化时代,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对于技术信息的保护已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商业秘密制度遂再度受到青睐。1967年签订、1970年生效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大至“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1994年TRIPS正式文件明确规定了“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从此,商业秘密正式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一)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概述——发展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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