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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规范的建立与产权体系的嬗变

知识产权规范的建立与产权体系的嬗变


唐昭红


【摘要】物权规范奠定了大陆法系产权制度的基础,知识产权理论虽始于物权理论而最终超越物权理论形成完全独立的理论体系。随着传统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规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建立,“产权”便嬗变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并形成全新的产权体系。
【关键词】产权体系;物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权
【全文】
  

  一、“产权”的嬗变


  

  据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的相关理论,产权的形成需满足一个条件——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1]。经济学分析法学将其诠释为“由私人所有的应该是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而由公共所有的应该是具有非对抗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准确地说,所有权应该赋予任何一种资源,只要被称为财产的一组权力将带来使用那种资源的更大效率并由此增加社会财富,只要建立和履行这些所有权的代价小于收益”[2]。因此,产权化是受经济条件制约的,当然亦受既存法律规范体系的影响。产权法律体系自罗马法以来发生了惊人的嬗变。在罗马私法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奠定了产权法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物”的内涵由有体物、无体物衍生至有价证券、自然力、人体器官、环境要素,“物权”的规范功能随之扩张。然而,知识产品因其非物质性以及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殊为紧密,难以容入“物”之客体范畴,知识产品之上之产权亦难以置身物权体系,因此人们在物权体系之外创建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由此“,产权”提升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产权法律体系则嬗变为包括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产权家族。


  

  二、传统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形成


  

  (一)著作权规范及理论——历经数百年的理性锤炼


  

  著作权制度萌芽于中世纪,当时即产生了作品乃“神授予的报偿”因而禁止他人自由使用的法律思想。著作权制度最初表现为印刷特权制度。18世纪,欧洲各国开始摈弃印刷特权制度,建立保护作者利益的著作权制度。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1791年与1793年,法国亦先后颁发了两个著作权法令:《表演权法》、《作者权法》。在英法两个先驱国家的引导下,著作权法制度逐渐分流成为两个哲学派别,即英美国家建立在“财产价值观”上的“版权”法系与欧洲大陆国家构筑在“人格价值观”上的“作者权”法系[3]。大陆作者权法系的理论塑造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精神所有权论、古典一元论与二元论、现代一元论与二元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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