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较广泛
我国非常重视加强与各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根据司法部公布的信息,截止到2009年6月底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定了107项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已进行第一轮谈判的)。其中75项条约已生效,包括49项司法协助条约,22项引渡条约和4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我国已批准《禁毒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方面的规定,缺乏这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实践。所以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主要涉及文书、证据的协助、引渡及刑事诉讼的移管,但缺乏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实践。为加强与缔约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更加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我国有必要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司法机制。
(二)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领域不断扩展,内容不断丰富
除了开展传统意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近年来,我国在与其他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也开始重视对犯罪所得的追缴,如近几年与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等国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都对此做出专门规定。在震惊国内的开平案中,我国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美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追回了大量犯罪资产,彰显了我国政府主动适用国际条约,与相关国家通力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信心和能力。
执法合作是当前国际社会打击腐败犯罪中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公安和检察机关已与100余个国家的警察、检察机关和其它司法机关签订执法合作协议,与有关国家建立了稳定的合作联络机制及执法合作机制,如建立在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中美JLG)框架下反腐败专家组机制,中俄边境地区检察院检察长会晤机制等,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刑事司法协助途径上,也出现了新的内容,如在2005年与西班牙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首次引进了电视会议取证制度,允许在可能且不违反任何一方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通过视频会议获取证词;2006年与澳大利亚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在2008年协助美国审理开平案所涉的许国俊和许超凡二犯中,第一次在中外之间通过远程视频技术向外国法庭做视像听证,第一次同意并安排在押的服刑人员作为污点证人通过视频向外国法庭作证,成功协助美方检控5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