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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腐败领域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发展趋势

  

  (二)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不适用于腐败犯罪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中,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一直是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所遵循的一个原则。随着保护人权的发展,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从引渡领域,影响扩展到所有的刑事司法协助领域,该原则已成为普遍承认的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任责事由。但是,究竟何为政治犯罪,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际条约或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立法对其明确予以界定。由于被指控的罪犯或嫌疑犯是在被请求国的领域内,如何认定政治犯罪只能有被请求国决定。从引渡的实践看,不同时代不同的统治阶层往往按照自己的法律和政治标准来解释政治犯罪,从而造成各国对政治犯罪理解的不同,有时甚至是对立的。为了解决各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各行其是、甚至滥用该原则的情况,国际社会开始尝试缩小政治犯罪概念,即把一些原来认为是政治性质的一些罪行从政治犯罪的概念中排除。如规定谋杀外国国家元首或其家属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的犯罪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犯罪,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更是明确规定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是可引渡的罪行,即不能把这些犯罪当作政治犯罪来处理。可以看出,对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限制越来越多。


  

  在打击腐败犯罪领域能否限制甚至排除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负责起草公约的特委会曾有过长时间的激烈辩论。最终,公约确立了腐败犯罪在一定情况下不得视为政治犯罪的新规则。公约在第44条第4款规定:在以本公约作为引渡依据时,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均不应当视为政治犯罪。各国在反腐败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问题是,腐败犯罪嫌疑人外逃后经常获得所在国的庇护,所在国基于种种考虑也常会以政治犯罪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这一条款防止了腐败犯罪在性质认定上的混乱。但公约对于是否为政治犯罪仍交给缔约国的国内法裁量,这就赋予了缔约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而拒绝引渡犯罪嫌疑人的空间和权利。但公约明确规定腐败犯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在打击腐败犯罪领域引入这一新规则,这本身就是一大进步。


  

  五、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和实践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对刑事司法协助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与其他国家积极开展了各种刑事司法协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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