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腐败领域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发展趋势
——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张丽娟
【摘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非常广,追缴犯罪所得、执法合作、电视会议方式取证及主动司法协助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内容和新形式,公约还建立了双重犯罪原则的新标准及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不适用于腐败犯罪的新规则、公约的这些规定对我国近年来开展的刑事司法协助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追缴腐败犯罪所得;执法合作机制;电视会议方式取证;双重犯罪原则
【全文】
一、最广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为当代国际条约和各国实践普遍接受
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最有代表性的理论是将其分为狭义的(仅指文书、证据方面的协助)、广义的(包括引渡和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念的内容)以及最广义(包括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内容和刑事诉讼移转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种。从目前来看,更多的学者从时代的发展变迁和最为广阔的打击跨国犯罪的视角出发,认为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念更能符合当代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的要求。笔者也赞同从最广义的角度去界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主要理由:
(一)这种理论上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划分,在国家实践中并无多大意义。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制定国内法或签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到底采纳哪些刑事司法协助内容完全由各国依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而自行决定。有些国家是依据内容分别制定条约或立法,有些国家是将各种刑事司法协助统一规定在一个法典或条约中。
(二)从历史的发展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从引渡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引渡逃犯过程中,各国逐渐发展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其他形式,如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战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了重大发展,最著名的是1959年在欧洲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的《在刑事案件中互相协助的欧洲公约》,明确规定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三种形式,即送达司法文书、搜集证据和进行刑事诉讼,这一公约对欧洲各国及其他地区的国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到20世纪70年代后,又出现了刑事诉讼移转和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些新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式。这些变化表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已从单一向多元发展,涉及侦察、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因此,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做最广义的理解是历史发展的真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