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无论从单纯的逻辑还是从实证分析看,一般来说,违约是不道德的,单纯为了金钱利益而进行的效率违约更是不道德的。
二、效率违约不效率
效率违约的正当性在于效率以及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只要能证明,效率违约不效率或者总体上不效率,效率违约就不能得到效率的支持,此时也即认为,效率违约理论就是一个伪命题。效率违约理论的反对者不能在这个问题上获得突破,效率违约理论家也不可能信服对其的批判。
(一)具体个案中的效率违约不效率
已有的效率违约理论作品所列举的案例看似都产生了效率的结果,事实上这些结论值得商榷。Melvin A. Eisenberg(下称“Eisenberg”) 对效率违约的情形进行了类型化分析,{8}(P997-1015)笔者主要以此为基础进行效率评判,同时还参考了效率违约理论适用的前提条件。{9}按照Eisenberg和Barry Adler(下称“Adler”)的理解,效率违约主要涉及四种范式:
1.高价范式(Overbidder Paradigm)
这种范式是指卖方缔约将商品卖给买方,此后第二买方出现且出价高于买方,卖方直接与第二买方缔约且履行。高价范式是效率违约理论的主要形式。
笔者将对该情形进行简化。A与B缔约出卖商品a,合同价格是P1。后来C就商品a提供了价格P2。P2>PI,且假设损害赔偿的数额为D。有且只有在P2>(P1+D)时,在法律上A与B的违约才能被称为“效率违约”。此种情形下违约的效率性立基于两个前提之上:(1)期望损害赔偿使受允诺人在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之间无差异;(2)允诺人知道受允诺人对商品所赋予的价值。我们就对这两个前提进行分析:
第一,无差异的不可能性。期望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之间通常不等价,卡尔·鲁艾林(KarlN. Llewellyn){11}(P724)、伊安·麦克尼尔(Ian Macneil){12}(P947-969)都做过明确论证,此处不赘。无差异原则需要根据商品的性质进行细化分析和评价。
第一,如果商品a为同质商品,该商品存在可替代市场。此时如何计算期望损害赔偿呢?如果按照市场损害赔偿规则(market damages rule),D=(P2-P1),P2=(P1+D),卖方的损害赔偿等于第二买方的出价,此时违约根本不可能产生效率的结果!
第二,如果商品a为异质商品,该商品不存在可替代市场,替代交易的救济方式不可取。P2很难或无法在市场中得到证实,此时P2的判定主观性较强。在实际操作中,损害赔偿是否能够产生如履行的“无差异效果”则是高度可疑甚或不可能的。在实践中法院通常都很难赋予D大于P2,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产生效率违约。Eisenberg认为:“效率违约理论通常只适用于异质商品。”{8}(P999)就本文而言,我们知道效率违约理论无法实现无差异原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