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阶段行政复议与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
行政复议制度具有监督、救济等多重重要作用是无庸置疑的,但结合当前复议制度解决问题求实效的定位,在现阶段似乎更应关注如何在现有复位范围内发挥好复议制度应有的作用,而不是首先考虑如何扩大复议的范围。笔者就行政复议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与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是否纳入复议范围,提出以下建议:
(一)行政复议应谨慎受理涉及信访的事项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其他一些历史原因,信访作为一种沟通表达的渠道,长期以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如何明确信访与行政复议两种制度的边界也成为实践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根据2005年出台的《信访条例》第2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这一条文规定来看,信访的内容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前两种主要是为了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工作,投诉请求才涉及实体权益,容易和行政复议产生交叉的也主要是投诉请求这一类信访。对在信访中遇到可复议的事项,《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21条也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但是在《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中却没有反向的规定。行政复议似乎只能单纯地接受从信访中“分流”出的事项。实践中,经常可以遇到申请人同时向信访部门和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就信访处理结果又申请行政复议等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