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律惩诫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纪律惩诫委员会由上诉法院管辖区内律师公会理事会的代表组成。每个律师公会理事会不得指派超过一半的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但至少得指派一名代表。同时得依相同条件任命一些候补成员。前任律师公会会长、公会会长以外的现任律师公会理事会成员、离职不满八年的前任公会理事会成员等可任命为纪律惩诫委员会成员。纪律惩诫委员会的主席由选举产生(律师法第22-1条),但薪金律师不得担任此职位。巴黎律师公会理事会作为巴黎地区纪律惩诫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并进行评议。
(二)纪律惩诫程序
完整的纪律惩诫程序分为如下六个阶段:
1.职业道德调查(l''enquete deontologique)。即前期的、预防性的调查,由利害关系人所在律师公会的会长委任该公会理事会的一名成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对利害关系人所涉不法行为进行客观、详实的调查并形成最终的职业道德调查报告。公会会长依该报告作出评断,以决定是否启动纪律惩戒程序。
2.起诉。公会会长依职业道德调查报告认为应启动纪律惩诫程序的,可向有管辖权的纪律惩诫机构起诉。起诉决定书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在十五天内送达受追诉之律师。律师公会所在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长亦可依职权主动向有管辖权的纪律惩诫机构起诉(律师法第23条)。
3.预审。律师公会会长应在起诉书送达被告的同时委任公会理事会的一名成员作为报告者(rapporteur),负责案件的预审工作。预审程序严格奉行对席原则(contradictoire)。报告者应在接受委任的四个月内搜集物证、听取证人证言、利害关系人供述等并最终向惩戒委员会主席提交预审报告。预审时间可延长两个月,但应作书面申请,且载明延长预审期限的理由。
4.庭审。开庭日期由纪律惩戒委员会主席决定。执达官应至少在开庭前8天以附回执挂号信的形式向被告发送传唤令。纪律惩诫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五名以上且数量为单的成员组成。如有必要,合议庭可将将案件移送纪律惩诫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此外,如果纪律惩戒委员会认为案件性质特别严重,还可将案件直接移送上诉法院审理。依1991年11月27日法令第277条之规定,纪律惩戒庭审完全遵循民事诉讼规则。
5.宣判。纪律惩戒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8个月内作出判决(必要时可延长4个月)。判决书应详细载明理由,并在8天内送达被告律师、律师公会会长及总检察长。
6.上诉。涉案律师、律师所属公会会长以及总检察长不服纪律惩戒委员会所作出之裁决的,均可在裁定作出后的一个月内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六、法国律师制度的基本评价
在《欧盟律师职业道德法典》(《Code de d6ontologie des avocats europ6ens》)中,[1]欧盟律师公会理事会(Le Conseil des barreaux europ6ens: CCBE)直言不讳,“尊重律师职责是法治国家与民主社会的基本要件”(Le respect de la mission de l'' avocat est une condition essentielle a l'' 6tat dedroit et 6 une soci6t6 d6mocratique,第1-1条)。欧盟律师公会理事会甚至以《欧盟律师基本原则宪章》(Charte des principes essentiels de 1 avocat europ6en )[2]的形式专门制订了律师行业的十大原则:独立、自由地为当事人辩护原则;遵守职业秘密及所负责案件秘密的原则;预防当事人间或当事人与律师本人间的利益冲突原则;庄重、荣誉、正直执业原则;对当事人忠诚原则;酬金适度原则;职业权限原则;尊重同行原则;尊重法治国及推动司法良发运作原则;以及行业自治原则。应该说,该十项原则基本符合法国对现代律师职业的定位,即独立、自由、规范。但现行律师制度是否已达到此一目标设定?笔者认为基本达到,但还存在一定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