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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律师制度述评

  

  4.豁免特权


  

  为保障律师在执业中不受公共权力机关及利害关系人的迫害,法国法确立了律师的一些豁免特权。如不受不当追诉权:依1881年7月29日法律第41条之规定,律师在诉讼案件中所发表的言论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得作为侮辱罪、诽谤罪或毁誉罪的控诉证据;律所不受搜查权:侦查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搜查律师事务所以获得有罪证据;通信不受干涉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通信不受任何形式的扣押、拦截或窃听;等等。


  

  (二)律师的义务


  

  1.缴纳会费的义务


  

  律师每年须向所登记注册的律师公会缴纳一定的会费,以维持所在律师公会的日常运作。律师未按要求缴纳会费的,将被撤销执业资格。


  

  2.继续培训义务


  

  依2004年第2004-1386号法令之规定,所有注册律师在执业期间都必须接受每年20小时以上的继续培训。未接受继续培训义务的,将被撤销执业资格。


  

  3.不得兼职的义务


  

  依1991年11月27日法令之规定,律师不得兼任公职人员、企业雇员、中介或自身业务的财会人员。违反前述兼职义务的,将受纪律惩诫处分。


  

  4.庄重、诚挚、独立、正直、人道履行职责的义务


  

  律师在执业前应宣誓“以律师之身份,庄重、诚挚、独立、正直、人道地履行职责”(律师法3条第2款)。如果法院认为律师在出庭时违反了律师誓词所规定的义务,则可要求将该律师交付所属纪律惩诫机构以追究其纪律惩诫责任(律师法25条)。


  

  5.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律师学员“对于其在培训及实习期间在职业场所、法院及各种机构所了解的事实及行为均应严守职业秘密”(律师法第12-2条第1款)。执业后,“不管是何类案件,无论是法律咨询还是法庭辩护,律师对客户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律师针对客户所设计的法律咨询意见、客户与律师之间的通信往来、律师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其同事向客户所发送的带有‘正式’标志的函件、会谈记录以及在更一般情况下的所有案件材料均受职业秘密规则保护”(律师法第66-5条)。


  

  五、律师的纪律惩戒制度


  

  2004年法律对律师的纪律惩戒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原因在于之前负责纪律惩诫的律师公会理事会既是起诉机构,又是裁判机构,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关于“起诉机构应与审判机构相分离”的公正程序条款。依新法之规定,法国在各上诉法院设立纪律惩诫委员会,负责受理所在地律师公会登记律师的违法及过错案件(律师法22条第1款)。利害关系人对惩戒裁定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巴黎律师公会理事会依然是纪律惩戒委员会,受理本公会登记律师的违法及过错案件(律师法2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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