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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律师制度述评

  

  四、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以个人权利及自由为核心的法律人文主义成为维护法国社会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的重要基石。但在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作为法律践行者的律师,其在法律层面上是非纯粹的、在伦理层面上亦是非中立的。因此,法律既应保障律师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观,亦应为律师设定必要的“忠诚”(loyaute)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备的律师权利义务体系是律师制度“常态”发展的必要设置。在法国法中,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分散规定于各主要法典之中(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典》),难以一一枚举,只能作有选择性地研究。


  

  (一)律师的权利


  

  1.独立、自由执业权


  

  依律师法1条之规定,“律师职业系独立自由之职业”(La profession d'' avocat est une pro-fession liberale et independante)。首先,律师执业独立于公共权力机构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尤其是司法权力机构。任何公共权力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律师执业施加压力或设置障碍;其次,律师执业独于行业机构。各地律师公会无权直接干涉律师执业,亦不得出台可能干涉律师执业自由的内部行业规范;最后,律师执业独立于当事人。在法国,律师与当事人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lien de subordination)。律师在庭审中可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地进行辩论。如果对诉讼进程存有不同看法,则律师应事先、明确地将自己的意见告知当事人。在此一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聘任律师,律师亦可以决定不再为当事人辩护。此外,雇员律师与雇主律师之间也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律师法7条第4款)。律师还拥有自由执业权,“可在任何法院、司法机构或惩戒机构自由履行职责及为当事人辩护,无任何地域限制”(律师法5条第1款),“律师履行职责时迁徙自由”(律师法3条续)。


  

  2.参与行业管理权


  

  所有在法国律师公会登记执业的律师及薪金律师均可参加所在律师公会会长及理事会会员的选举,亦可参加全国律师公会会长及理事会成员的选举,从而行使行业管理权。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剥夺此一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律师及薪金律师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在全体大会或通过全体大会表达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意见,并通过本公会向全国律师公会或通过全国律师公会向公共权力机关提出诉求,以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3.获得报酬权


  

  律师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受到一定限制。依律师法10条规定,“有关代理诉讼及代为诉讼行为之费用,由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予以规定。有关法律咨询费用、协助费用、建议费用、起草私署司法文书之费用以及出庭辩护费用,由律师及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确定。如果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未确立协议,则律师费应根据当事人的财力状况、诉讼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所垫付的费用、律师的声誉以及勤勉程度,依行业惯例予以确定。禁止仅依案件结果约定律师费用。但允许约定在已给付酬金的基础之上依案件所取得的结果或所提供的服务设立附加的律师费用”。对薪金律师,“劳动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制订,且须载明报酬的细则”(律师法7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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