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如果严格禁止转售价格维持实际上是将转售价格维持认为是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来对待了,其不合理性也由此而产生。因此,结合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由于反垄断法所需要干预的行为是那些对市场竞争整体构成损害的行为,而转售价格维持不管是从横向理解还是纵向理解,要构成损害都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可以将市场结构条件作为一个“筛选”机制,只有达到特定的市场结构要求,才严厉禁止转售价格维持,而此时,不需要对行为是横向还是纵向进行区分,统一适用一个标准,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规制。
五、结语
虽然理论上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可能合理性有越来越多的分析,但与此同时,实证调查越来越多地发现产品高价格和转售价格维持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无疑表明,现实中转售价格维持弱化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福利有所损害。正是这个原因,曾经允许转售价格维持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逐渐倾向于对其采取更为严格的态度,或者进一步缩小允许的范围。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一条文主要借鉴于国外立法,而按照这一条文,对于除最高限价以外的其他形式转售价格维持都被全面禁止。但是,这里存在一个规制转售价格维持的限度的问题。如前文所言,转售价格维持要造成严重的竞争损害,需要一定的市场结构前提,而全面地禁止则忽略了这一前提,使得最终结果有“过度”严厉之嫌,并抑制了转售价格维持中合理性一面地发挥。因此,在反垄断法规范上应当相应地有所改变。
【作者简介】
李剑,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唐蜚,单位为美标(亚太)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注释】Dr. Miles Medical Co. v. John D. Park &Sons Co.,220 U.S. 373 (1911).
有学者认为,尽管美国最高法院曾假定诸如固定价格、市场划分、联合抵制、搭售等限制违反《谢尔曼法》,但目前最高法院在决定运用任何一个反托拉斯准则前都将评估一项限制所具有的潜在的竞争性质。(参见Peter W. Bellas, NCAA v. Board of Regents:Supreme Court Intercepts Per Se Rule and Rule of Reason, 39 University of Miami Law Review, at 544(1996).)
United States. V. Cuisinarts,Inc.(1981)
该调查选取和消费者日常生活有关的行业,按照市场占有率的高低以及营业额的大小,从上、中、下游市场中抽样较为有代表性的厂商作为调查对象,抽样的样本数约为200余家厂商。其中,上游厂商所在行业部分包括:汽车整车、汽车零件、食品饮料、服饰、家电、化妆品、图书文具、家庭清洁用品等;中下游部分包括:百货公司、大型超市、便利店以及传统经销商、零售店等。该调查共发出200份问卷,回收87份,其中85份为有效问卷。
Monsanto Co. v. Spray-Rite Service Corp.,104 S. Ct. 1464 (1984).孟山都公司是美国的生物技术巨头,它生产包括农用除草剂在内的化学产品。原告斯普瑞-莱特从1955年至1972年从事家用化学药品的批发业务,其经营特色是打折销售,先大批量地购买,然后以低价出售。从1957年到1968年,这一家用化学药品的批发商也以折扣方式销售孟山都生产的农用除草剂。1968年10月,孟山都拒绝与斯普瑞-莱特续约,原因是其私自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