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与法律规制

  

  四、市场结构:损害形成的前提


  

  从经验的角度而言,市场的参与者喜欢的肯定不是竞争,而是更多的利润。因此,如果能够弱化相互竞争来获得更多利润,则不会有谁去单纯地为了竞争而竞争。对转售价格维持而言,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都可以产生抑制竞争的效果,并因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转售价格维持构成对整体竞争的损害仍然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对这一前提的满足,是反垄断法介入的必要条件。


  

  从纵向关系上来看,转售价格维持抑制品牌内竞争,反映的实际上是生产商的控制能力。也就是说,只有当生产商能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时,才可能产生通过转售价格维持控制经销商并获更多利润的情况。因此,纵向方面造成竞争损害的前提在于生产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在市场结构上是必须是有利于抑制竞争效果的实现的。Hovernkamp就认为,满足一些条件时,控制转售价格会构成危害,这些条件包括:(1)转售价格的生产商必须形成对销售市场的垄断;(2)实行转售价格维持的生产商比例较大。{10}


  

  同样地,简单地说转售价格维持是为共谋服务也不准确。市场结构仍然是一个前提条件。卡特尔成立的条件已经表明,当市场集中度大,卡特尔成员的数量较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发现作弊的成本。潜在竞争者的外围很小,可以增加卡特尔持续的可能性和利润。从经验的角度而言,如果经销商市场不是寡头市场,则各经销商通常会面临非常激烈的竞争,此时要推动卡特尔,不仅协调的成本非常高,而且背叛的可能性也同样很高,根本无法最终形成将利润保持在竞争水平之上的目的。当然,共谋的脆弱并不意味着不能够成立,以及成立后危害变小。这里要强调的仍然是市场结构前提下的损害可能。如果上游厂商实行转售价格维持,无形中将剥夺下游厂商自由决定价格的权利,就会产生限制销售阶段厂商价格竞争的效果,对市场竞争将有不利影响,在产品差异化程度高或具“寡占”地位的产品为主的市场中尤其如此。


  

  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曾经在《公平交易法》实施之后的1994年对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4]{11}(P74)从这些相关行业的调查中可以发现,汽车行业和食品饮料行业中,认为生产商可以限制转售价格的比例高于整个调查的平均值,这两个行业在台湾公平交易法实施后仍然有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存在,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也多次查处这些行为。而服饰行业尽管远远高于调查的平均值,并且没有一个问卷同意由经销商自由定价,但在公平交易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该行业的案件。也就是说,该行业对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有高度一致的认可,但却并没有实施转售价格维持行为,非常特别。当然,与这一调查结论相对应的是,服装行业由于产业特性,进入门槛相比汽车等行业较低,竞争非常激烈。因此,激烈竞争之下,通过共谋以抑制竞争的愿望无疑会更为迫切,但产业的结构却有无法有效支持转售价格维持的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