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也存在利益上的冲突。生产商和经销商都通过产品的最终销售获得利润,但在总销售量一定时,利润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分配,从而产生了利益上的冲突。因此,在产品销售中,单个经销商或生产商的利润最大化决策就未必是整体利润最大化的合理决策。如果生产商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必然会要求经销商按照整体产品销售利润最大化(生产商利润最大化)的方式来确定产品的零售价格。因为从生产商的角度而言,在特定价格上会使得产品销售数量和利润率有一个最佳组合,并形成此价格下的最大总利润。如果经销商不按照这一价格方式进行销售,要么单品利润上升使得销量下降,要么销量上升单品利润下降,而二者最终都无法实现最佳总利润。因此,生产商需要抑制品牌内的竞争,以使自己获得产品销售的最佳利润。
尽管芝加哥学派的学者强调转售价格维持对防止经销商搭便车、双重加价等具有积极的效果,可以促进品牌之间的竞争。但是,市场竞争无疑是由品牌之间的竞争和品牌内的竞争共同构成的。在转售价格维持下,品牌内的竞争无疑是因此而被削弱了。而品牌内竞争对于消费者福利的提高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学理上的界定,品牌内竞争(intrabrand competition)是指企业所生产的同一品牌产品在下游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单一品牌产品中,如果生产商的产品由多个经销商分别销售,那么经销商之间会形成对与这一产品销售上的竞争。在竞争中,经销商会以价格、服务等作为手段,来增加销售量,并进而增加总的销售利润。而品牌间竞争(inter-brand competition)是指同一产业之中数个产品之间的竞争。和品牌内竞争不同,当多个生产商有不同品牌的相似产品时,品牌间竞争就会发生在生产商和经销商层面上。
部分经济理论认为,品牌内的限制竞争的结果会增强品牌间的竞争。但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它忽略了品牌内竞争与品牌之间竞争的关联性。品牌内的竞争在资源的配置上具有相当的优势。有学者指出,品牌内竞争对于判断纵向限制的竞争性非常重要。品牌内竞争能够反映出上游市场力量在下游市场的表现。品牌内竞争的优点包括:{6}(P299-300) 1.套利功能。如果消费者的需求集中在某一品牌,套利者就能够在市场上发挥关键性的角色。品牌内竞争套利,就是将产品的买卖在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调剂供给与需求。套利功能能够促使产品的有效率分配。如果受到欢迎的品牌供给短缺,经销商获得产品的价格就会提高;如果产品供给充足,有效率的经销商会使得销售利润接近销售的成本。这一机制能够将产品有效率地分配给消费者。提供最低消费价格的有效率的经销商将得到更多的销售量,而消费者也能够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得到产品。2.维持经销效率和创新。品牌内竞争有助于经销商之间进行有效率的配置。有效率的经销商能尽可能地降低销售价格而增加销量,而无效率的经销商则会被淘汰掉。3.降低滥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经销层面的限制会提高经销商的利润以促销特定的品牌,这会增加经销商盘剥消费者信息缺口(consumer information gap)的风险。而品牌内的竞争会降低这一风险,因为更有侵略性的经销商(aggressive dealer)会降低获利,来争夺市场。特别是在实施价格歧视的领域,这一领域中买方通常缺少信息,力量较弱,而获得优惠价格的经销商会扮演套利者的角色,低买高卖,降低滥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