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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选择

  

  日本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税制化的理论基础是日本的“恩给制度”和德国的“新历史主义学说”的相互融合。“恩给制度”是指政府颁发给退休军人和政府官员或死亡军人和政府官员遗属抚恤金的制度,即完全由中央政府出钱为退休军人及政府官员支付老年生活费,作为国家对忠诚于国家利益的军人和官吏的一种恩赏。[8]“恩给制度”对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尤其体现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加入厚生年金的资格限制上,如非全日制劳动者每日、每周或每月的正常工时至少为全日制劳动者的3/4,或者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年薪资金额最低达到130万日元。德国“新历史主义学说”提出了以下政策主张:第一,国家的职能不仅在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国家安全,还在于直接干预和管理宏观经济生活;第二,国家的法令、法规、法律至上,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第三,国家应通过立法,实行包括社会保险、孤寡救济、以及劳动保险等在内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10}(P11)这些主张得到日本的认同,成为日本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征收税制化的最初理论依据,对“全体劳动者皆保险”的观念形成起到了突出的推进作用。


  

  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税制”与“费制”虽都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点,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税收完全属于国家财产,政府能够对所征收的税款进行转移支付,统筹安排,实质是社会财富在全体国民之间的再分配;而费用具有专款专用性,虽然费用的缴纳由国家执行,但政府不能对其进行转移支付,以什么理由征缴就必须以原理由支出。其次,税收具有明显的共有性,即国家征收的税款无须直接偿还给原纳税人,基本养老保险纳税人通过税收所换取的是一个平等待遇的权利,纳税额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没有等量的对等关系;而费用具有强烈的私有性,即费用缴纳者与费用受益人之间存在一对一的对称关系,缴费数额与养老保险金支付数额之间有明显的对等返还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储蓄性)。{11}(P11-31)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收方式是费制化模式,即由国家强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征缴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国家三位一体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这种养老保险模式的资金筹集模式是“现收现付制”,即依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原则,退休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金由在职劳动者负担,没有建立储备基金。通过检讨发现,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征收方式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缺陷:第一,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于现期支付,没有必要的积累,基金存量不足,难以应对全球性经济危机和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时急剧膨胀的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容易造成收支相抵甚至严重赤字。第二,导致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形成对国家的强烈依赖心理。根据我国现行相关立法,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缴纳,无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可能怠于缴纳养老保险费,造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亏空,不仅不利于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积累,而且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将来生存权的保障也构成一定风险。第三,养老保险费用收缴困难。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市场竞争加剧,许多企业都发生了资金流动上的困难,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往往客观不能。此外,一部分企业还存在拒缴、漏缴、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主观不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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