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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选择

  

  │基│国民 │全体非全日制 │按照全体国民统一标准, │加人年限25周年以 │保障长期无收入的 │


  

  │本│基础 │劳动者;加人 │实行固定缴费额度,基本 │上,年满65周岁。 │所有社会成员能够 │


  

  │养│年金 │受薪劳动者年 │保险费14100日元/月 │ │享受均等的养老保 │


  

  │老│ │金的非全日制 │(2017年将上调至16900日 │ │险,具有普遍保障 │


  

  │保│ │劳动者的无薪 │元/月),由非全日制劳动│ │性。(国民基础年金│


  

  │险│ │资收入的配偶。│者全额负担;加人受薪劳 │ │作为第一层次的养 │


  

  │公│ │ │动者年金的非全日制劳动 │ │老保险,相当于我 │


  

  │共│ │ │者及其配偶的基础年金费 │ │国的个人强制储蓄-│


  

  │年│ │ │用从其受薪劳动者年金费 │ │性养老保险。) │


  

  │金│ │ │用中扣除。 │ │ │


  

  │ ├─┬─┼───────┼────────────┼───────────┼─────────┤


  

  │ │受│共│国家和地方公 │缴费额度为非全日制劳动 │加入年限15周年以上 │提高非全日制劳动 │


  

  │ │薪│济│务员;公共部 │者月纯薪资收入的17.5% │(厚生年金为20周 │者的养老保险水平,│


  

  │ │劳│年│门的受薪劳动 │(2017年将上调至18. │年),年满65周岁。 │促进高龄劳动者从 │


  

  │ │动│金│者;公营企业 │3%),由劳动者和用人单 │65周岁以上继续工作 │事非全日制劳动, │


  

  │ │者│ │的受薪劳动者;│位均摊。 │者实行“65周岁以后 │缓解养老保险财政 │


  

  │ │年│ │私立学校教职 │ │老龄厚生年金支付制 │压力。(受薪劳动者│


  

  │ │金│ │员。 │ │度”,即65周岁以上 │年金作为第二层次 │


  

  │ │ ├─┼───────┤ │的继续工作者应继续 │的养老保险,相当 │


  

  │ │ │厚│私营企业非全 │ │缴纳保险税,由劳动 │于我国的基本养老 │


  

  │ │ │生│日制劳动者每 │ │者和用人单位均摊, │保险。) │


  

  │ │ │年│日、每周或每 │ │每多缴纳一个月的保 │ │


  

  │ │ │金│月的正常工时 │ │险,养老金每月增加 │ │


  

  │ │ │ │为全日制劳动 │ │2000日元左右,其薪 │ │


  

  │ │ │ │者的3/4或以 │ │资收入与受薪劳动者 │ │


  

  │ │ │ │上的;非全日 │ │年金的合计月收入不 │ │


  

  │ │ │ │制劳动者年所 │ │得超过37万日元。 │ │


  

  │ │ │ │得薪资在130 │ │(70周岁以上继续工作 │ │


  

  │ │ │ │万日元或以上 │ │的劳动者不需缴纳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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