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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选择

  

  《短时间劳动者法》与1985年颁布的《年金修改法》共同构成了日本非全日制用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双层制度结构。国民年金作为基础年金,形成了具有强制性的、覆盖范围广泛的第一层次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加人国民年金成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主要养老保险方式。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又称为受薪劳动者年金,是国民年金的追加成分,构成第二层次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工薪阶层有更加宽裕的退休生活。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厚生年金缴纳税额,由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定局的指导下,综合考量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形(如工作内容、工作难度、工作时间、有无延长工时、年资、工作能力、职业资格、专门知识的掌握等)以及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均衡后加以设定。养老金给付额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标准报酬缴付税额成正比。可见,日本的非全日制用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推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国民基础年金和受薪劳动者年金组成的双层关联结构保险制度[2],也是由定额部分加报酬比例部分构成的双层次养老金支付制度[3](见表1)。{4}(P63)这种制度结构不仅吸引了大量愿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女性劳动者和高龄劳动者进入职场,解决了日本社会劳动力供给不足的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由人口高龄化所带来的养老保险的压力。


  

  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文件。根据该《意见》,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可以所在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通过上述两个立法规定,可大致勾勒出我国未来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不难发现,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具有单一性,即非全日制劳动者只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加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且保险费用完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这种单一的制度结构模式使养老保险金支付水平较低,不能有效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老年生活,也不利于促进灵活就业。


  

  表1 日本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结构


  

  ┌─────┬───────┬────────────┬───────────┬─────────┐


  

  │制度类型 │被保险者条件 │缴费额度及方式 │支付条件和水平 │主要制度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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