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轻重不同罪刑的差别证明标准

  

  证明犯罪存在的证据处于优势的情形,对于法官来说,让他们不担心放纵犯罪,不考虑被害人的保护,不顾及裁判后的“不稳定”,不追求社会秩序的维护,而选择宣告无罪,是极其不可能、不现实的。如果遵守“疑罪从无”原则,相当多的案件不能作出有罪认定,放纵更多罪犯与冤枉几个无辜相比,法律当然会选择后者,因为秩序是法律从产生起就最热衷追求的价值。社会的现代性对秩序的要求比对权利的要求更加明显,在对现代性的反思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思想家认识到,在秩序与自由(权利)之间,现代社会更关心前者。{21}(P63)


  

  如果我们能够勇敢地反对“疑罪从无”这一“高贵的谎言”,明确规定轻重不同罪刑之间的差异定罪要求,我们就不会在有罪和无罪的选择时忍受煎熬。所谓“优势疑罪”是指有罪证据占优势的情形,此时,有罪的可能性明显大于无罪的可能性,“定罪”处理的正确率当然高于“无罪”认定的正确率。疑重罪时定轻罪,疑重刑时用轻刑,我们选择的是较小的错误风险。“没有一个社会在决定被告人有罪前要求有绝对把握。为什么?因为绝对把握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都是一个太高的、无法承受的标准。哲学家们将争论说,绝对把握是一个永远无法达到的目标,因为只有死亡是一生中惟一绝对有把握的事。这个世界无疑是不完善的,在这个世界上,人们经常根据其不完善的知识行动。这对于犯罪来说也特别正确。”{22}“刑法要同时实现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两个机能,因此,判断解释结论是否合理,要看是否在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两方面求得均衡,是否在善良人的大宪章与犯罪人的大宪章之间寻得协调,而不可能在任何场合都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23}(P323)


  

  (三)“优势疑罪”的证明标准等级


  

  证明标准是衡量人们运用证据证明过去发生的历史事实的相信程度的尺度,因而,最大限度地解除人们的疑虑,当是确定犯罪案件证明标准所应遵循的思路。由于所有案件不论轻重都适用一个证明标准不仅无法实现,而且也没有必要。但是,能够认定犯罪存在的证明标准尽管存在差异,却必须符合共同的底线要求,即证明犯罪存在的证据占优势地位。只有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存在的可能性才大于无罪的可能性,才允许进行定罪的选择。相反,无罪证据占优势的情形,认定有罪错误的风险大于认定无罪,仅仅是对错误风险的简单规避,也不可能允许认定有罪。


  

  “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是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国际公约的权威设定,美国学者关于死刑证明标准也建议由“排除合理怀疑”提高为“排除一切怀疑”,中国的审判机关在死刑应当适用高于其它案件的最严格的证明标准问题上也基本上形成了一致意见,而且学者也有死刑案件适用“排除一切怀疑”证明标准的主张。{24}可见,关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特殊性和最严格性,已经达成共识。在概率表达上应当是一致的,即接近100%。


  

  除死刑外,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最低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应当与《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同视之,不论被告人是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明标准应当仅次于死刑案件,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比较恰当。“试图定义什么是‘合理怀疑’是徒劳无功的。官所提出的,不是一个量的标准,而是一种审判态度。如果在判断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认定被告人犯有所指控罪行的法定要求的过程中,存在思考所无法排除的任何犹豫,那么陪审团必须无罪释放被告人。”{2}(P14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