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罚配置的轻重平衡,轻缓与严厉在宽严相济之下不是相互对立的,而应该是相互有机的结合;轻缓能更多的展现刑事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出刑事法精神中所包含的人权、自由的理念,是刑事政策社会预防与矫正功能的表象;而严厉更多的体现刑事政策的惩罚作用,呈现出的是刑事政策的社会防卫功能。简单地说,轻缓更多的是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上来行刑,严厉更多的是站在社会的立场上来行刑。两种立场并不应该是对立的,而应该是相互结合、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这才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时,“如何正确地把握宽和严的度以及如何使宽严形成互补,从而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的效果,确实是一门刑罚的艺术。”{12}(P22)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加大对寻衅滋事罪中“纠集者”的打击力度,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趋于理性的必然要求。《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保留了原有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说明立法者本身没有放松对普通寻衅滋事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拘役和管制的保留正是宽严相济中“轻其轻者”的价值体现;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不仅提高了对“纠集者”的法定刑,还可以并处罚金,表明了刑事法对于不同行为人的行为评价的区别对待,在处罚上体现了层次性,这正是宽严相济中“重其重者”的价值体现。这种“宽”与“严”,“轻”与“重”相互结合,使寻衅滋事罪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司法都逐渐趋于理性化、人性化与科学化。
每一次的变革都孕育着新的发展方向,相信,随着和谐法治理念的深入、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刑事政策下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将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而这一完善的过程更昭示着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的互动式影响将持续存在。
【作者简介】
徐岱,单位为吉林大学。张维,单位为吉林大学。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9日发布了《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于2007年先后出台了三部指导性文件:《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修订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及《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参考文献】{1}[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卢建平.刑事政策学的基本问题[J].法学,2004,(2).
{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王文生,徐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态势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6).
{5}王孝江.寻衅滋事罪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2.
{6}罗结珍.法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7}高格.对流氓犯罪的比较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6,(3).
{8}黄海秀.俄罗斯联邦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9}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