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案中寻衅滋事罪的“厉其首”
为什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要明确提出提高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首要分子的法定刑呢?这是由寻衅滋事罪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最能说明这一问题的是,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中,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往往都是团伙中的“一线实施者”,而组织者、纠集者(一般这些人本身就是黑社会团伙的主犯)却很少适用寻衅滋事罪,即使适用寻衅滋事罪,在量刑上也很难与具体实施者呈现出差别,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打击犯罪,震慑不法分子,也与我们强调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我们发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人的法定刑,这不仅是打击寻衅滋事这种犯罪本身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寻衅滋事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经常实施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加大了对组织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者的惩处力度,也是国家打击涉黑犯罪,对涉黑保持高压态势的需要。此外,寻衅滋事罪的处刑的差别性,也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外恶势力的需要。据此,凸显出国家对涉黑、涉恶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的一贯重视,法定刑的提高正是刑事政策指导思想的充分体现,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厉其首”。
(二)草案中寻衅滋事罪的“严区分”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除明确强调加大对于寻衅滋事中首要分子的打击力度外,还适当完善了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较为常见、多发的犯罪形式,刑法修正案对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调整和完善,充分体现出了国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加大惩处力度的决心。此外,对于强迫交易罪的完善,从另一个侧面也体现出了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之间区分的更加严格:现实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等罪的行为方式非常近似,很多时候很难正确把握行为人行为的程度,从而在罪与罪区分上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权威、有效同时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来厘清罪名之间的界限。《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完善,不能不说是在把握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相互界限上的一个进步,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严区分”。
(三)草案中寻衅滋事罪的相济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