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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执行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

  

  主动执行是被动中的主动


  

  “主动执行”不是法院完全替当事人作主,而是主动告知当事人现在可以要求法院执行了。执行工作早一点启动、早一点了结,让当事人的权利也早一点、全一点实现。


  

  记者:既然主动执行是相对于“被动执行”而提出,那是不是说以前法院都是在“被动”执行。这两个概念存在什么区别?


  

  郑鄂:差别肯定是有的,但不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前后评价,而是从如何发挥法院职权的角度上来讲。自古以来,都是“民不告官不理”,实际上,这个原则在我们现在的民事诉讼中也没有变,现在的说法更简单叫“不告不理”。在执行程序的启动上,权利人不申请法院就不执行。道理很简单,当事人要早申请,被执行人可能还有财产,晚了就可能什么都没有了,那时你就爱莫能助了。


  

  我们现在的“主动执行”不是法院完全替当事人作主,而是主动告知当事人现在可以要求法院执行了,他只要同意,也就等同于向法院申请执行了,这没有违背法律的原则。这个主动从本质上说,就是主动让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早点明确下来,执行工作早一点启动、早一点了结,让当事人的权利实现也早一点、全一点。可以说,主动执行是被动中的主动。


  

  记者:是否可以说,主动执行是广东法院在司法理念上的一次创新和突破?


  

  郑鄂:主动执行本质上贯彻的是中央政法委领导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能动司法的理念。人民法院要破解执行难,必须树立主动执行的理念。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到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在解决执行难中,人民法院是“主力军”。只有通过“主力军”积极主动地开展执行工作,才能更好地引导有关当事人协助配合执行,才能创造更好的执行工作环境,才能更好地在个案中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在整体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能动”不是“乱动”


  

  司法本身的确具有被动性,它不能主动去吆喝当事人来打官司,这是一般的道理。但司法的过程可以有能动性,我们现在强调的能动司法,主要就是要发挥好这个作用,是能动不是乱动。同时,应该尽快出台国家强制执行法,从立法层面上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


  

  记者:这种主动执行是否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原则?


  

  郑鄂:司法本身的确具有被动性,是应该“不告不理”,它不能主动去吆喝当事人来打官司,这是一般的道理。但司法的过程可以有能动性,我们现在强调的能动司法,主要就是要发挥好这个作用,是能动不是乱动,它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矛盾。在司法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并不排斥法院能动司法、主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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