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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期间制度之重构

  

  3.复合模式


  

  复合模式是指对于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规定。法国采取这种立法例。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法国以“非常上诉途径”对有重大瑕疵的确定判决进行补救,这一程序包括第三人异议、再审之诉和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对于第三人异议程序,《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86条规定,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作为本诉讼请求,在30年期间均可提出;期间自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对受到在另一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判决损害的人可以无时间限制提出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争讼案件,已经受到判决通知的第三人,仅在此通知起2个月内提出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始予受理;但如判决通知中明确指出了第三人享有的期限以及可以提出上诉的方式,则不在此限。非诉案件,如终审判决已为通知,亦同。针对该条,还有特别规定,如:第1298条规定,裁判分别财产的,期间为一年;第1303条规定,对变更夫妻财产制的裁判认可,期间为一年;1985年12月27日第85-1388号法令规定,裁判重整与裁判清算,期间为10天;1968年11月29日第68-1082号法令规定,在公司的名称中保留已去世的参股人的姓名,期间为一年等等。对于申请再审程序[4],法国采用了不变期间的立法例,《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96.条规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为两个月。期间自当事人了解其可援用的再审理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诉程序,[5]法国采取了除斥期间的立法模式,《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612条规定,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的期限为2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比对目前各国和各地区对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应是各有优劣。综合来看,与不变期间立法例相比,不变期间+除斥期间的立法例将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民事关系的稳定相结合,似更具合理性。法国的复合模式将非常上诉的各种情形细分,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性作出相应的规定,其求精求准的立法精神值得学习。


  

  二、司法实践中的探索与学界观点


  

  (一)司法实践中的探索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与申诉难并存的,还有申诉滥,对此,司法机关有着最直观的感受,在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试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申请再审期间进行改良,其在《关于审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再审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再审。自原审裁判生效之日起满二年后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以本规定第11条第10项至第14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的,视为再审申请人从原审裁判生效之日起即应当知道再审事由。这一司法解释的草案最终未获通过,但为我国申请再审期间的合理化设置提供了一个参考方案。[6]2008年11月,与《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相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对申请再审期间的性质以及案外人的申请再审期间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确定了申请再审期间的不变期间性质,规定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二是将案外人申请再审期间确定为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次修订既体现了经过法律赋权之后,当事人未及时行使权利应当责任自负的立法意图,同时又考虑了2年申请再审期间规定已经实施多年,已为社会所接受,避免造成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不当印象的因素,相对我国目前的国情是比较合理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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