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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定位问题之探讨

  

  但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把公安机关定性为司法机关的规定,是有问题的,至少是不成熟、不慎重的。它不仅与国际通例相左,而且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的内涵。


  

  二、比较法视野下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定位


  

  西方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体制均以三权分立为其思想基础,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检察机关大多被认为是行政机关,警察机关无论是行使治安管理权还是行使刑事诉讼中侦查权的,都被认为是行政机关。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对待三机关性质的界定上还存在某些差异。


  

  (一)英美法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国家,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实行三权分立最典型的国家,它们都坚持立法权属于议会,司法权属于法院,行政权属于政府机构。按照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1]


  

  英国是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的诞生地,1829年国会授权内政大臣罗伯特?皮尔组建了大伦敦警察厅,标志着世界上现代警察制度的开始建立。当今英国的警察系统由内务部领导,内政大臣是英国警察的最高首长。英国警察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犯罪侦查,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由警察负责进行的。“警察机关拥有侦查犯罪、逮捕罪犯以及收集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等一系列权力,是英国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警察过去还承担着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职责,直到1985年《犯罪起诉法》颁布后,才由新建立的皇家检察机构承担公诉职能。虽然行使侦查以至起诉职权,警察仍然是行政机关,并不因为其从事刑事司法活动而成为司法机关。


  

  在美国,联邦政府各重要部门都设有自己的执法机构承担不同案件的侦查任务,如司法部下属的联邦调查局是主要的侦查机构、毒品管理局负责毒品犯罪的侦查;内政部下属的国家公园警察局、总督察署,国防部下属的国防调查署、海军部调查局等诸多机构也都承担与本部门职责直接相关的犯罪侦查任务。在州一级,州内政部负责领导州的警察机构。以上这些机构在侦查犯罪时都以警察身份进行,与检察机关是平行的分工协作关系。警察的侦查行为一方面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检察机关、警察机关的性质、相互关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大同小异。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仅指法院,如德国《基本法》第九章第92条规定:“司法权赋予法官,由联邦宪法法院、本基本法规定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但有的国家的宪法规定,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机关,根据法国《宪法》第65条规定,设立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担任主席,司法部长为当然副主席。根据《司法组织法典》的规定,法官和检察官都是司法官,由最高司法委员会管理。[3]意大利宪法104条规定:“司法机关为独立于任何其他权力机关的自主体制。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担任主席。最高法院的首席院长和检察长为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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