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票据法》第10条的修改建议
建议之一即是删除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从立法资料看,1995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周正庆副行长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根据这一特征,草案没有沿用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关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这段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说明备受当时我国票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欢迎。
至于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究竟是有关票据效力的规定还是宣示性条款,笔者认为应将其理解为宣示性条款,即其仅具有引导功能而非效力性规定,因此,即使违反它也不会影响票据本身的法律效力。而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贯立场来看,也应作如此的解读。
由上可知,正因为该条款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以致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也经常出现左右摇摆的情形,并常常做出前后矛盾的判决。在当今我国票据专业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做得并不充分的情况之下,要让所有普通的票据当事人将该条款内容理解为宣示性条款确非易事,相反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混乱。因此,建议将该条款从《票据法》中删除,而将其纳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这一修改结果正好也与周正庆先生当初的立法说明内容相衔接,使得早在票据法草案中已获确立的票据为无因证券的这一立法初衷在票据法中得以充分体现,以保证立法的高度连续性和一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