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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修改之建议

  

  一、近年来学界对票据无因性的解析


  

  近10年来,国内学界对票据无因性的探讨一直在持续,学者们见仁见智,不仅使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得以拓展,也大大丰富了我国票据无因性的理论对于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最新讨论,其主要观点大体上可以归纳为赞成、反对和折中三类。


  

  1.赞成和支持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立场及其理由。持这一见解者,大凡是从票据交易之安全、有序角度展开论述的。其认为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强调人们在现实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个环节的债权债务关系遭到破坏往往会损害票据流通秩序并危及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票据法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以杜绝诸如商业投机、商业欺诈、恶意串通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蔓延。[1]如果票据的签发和运转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基础,可能会对整体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近年来中国经济就曾真实地面临过这样的风险。2004年前后,国内财经界的多项研究均揭示了在现实经济条件下票据业务如何导致全社会货币信贷规模虚增放大的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坚持真实的交易背景对于防范和化解社会信用恶性膨胀的风险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2]


  

  对于技术性极强的票据法来说,票据有因以及绝对无因和相对无因的理论冲突与选择,其实质在于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与选择。显然,票据法的制定和发展更多地是出于促进票据流通、方便商品交易的技术考虑,注重的是效率。基于这种考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票据法都将票据交易的效率价值置于票据交易的安全价值之上,进而采行票据无因性原则。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效率,却忽视对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追求,忽视对票据流通所需的安全保障也是不可取的在对待票据无因性原则上,应在效率与安全之间求得平衡,这是我国票据无因性理论所首要探求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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