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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修改之建议

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修改之建议


李伟群


【关键词】《票据法》;修改
【全文】
  

  票据流通性贯穿于整个票据制度中,所以票据流通性乃是票据制度的灵魂。票据流通的基础是票据无因性,而票据流通性的实现还依赖于人的抗辩限制和票据善意取得这两大制度的有力支撑。因此,票据流通性的基本理论研究主要围绕票据无因性、人的抗辩限制以及票据善意取得这三个方面展开。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恰如飞机的发动机和双翼,缺一不可,其中票据无因性犹如飞机的发动机,它解决了票据效力和原因关系之间关系的这一根本问题,从而为票据流通提供了“动力源”,推动了“物”(票据)的流通,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抗辩限制和善意取得法则如飞机的两翼,左右平衡,各施其能,其通过牺牲特定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来实现票据流通,进而有效地维护了票据秩序的高度稳定与交易安全。


  

  以票据流通的基础即票据无因性为例可知,在德国、日本、英国等大多数国家,其票据法都认为票据行为是无因的。可是,由于受到金融环境和票据理论研究滞后的制约,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流通性方面有较多限制,在票据无因性方面仍未区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为了使票据关系建立在真实的经济关系之上,防止利用票据诈骗现金,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正是由于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存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票据法是否坚持了票据无因性的争论从未间断。为了防止利用票据诈骗,我国《票据法》究竟有无必要将票据原因关系纳人其中而采用无因性原则?就此间题,笔者在梳理、归纳和综合我国票据学界各项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我国商业信用环境不够乐观、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一特殊背景和具体情况,尝试寻找一条既能坚持票据无因性,又能满足“票据授受应有真实交易关系”这种附加条件的良策,以抑制票据诈骗,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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