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关倩,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
【注释】Judicial Activism—A Restrained Defence, Revised ed(1996),pagell.转引自廖子明教授Common Law讲义。
美国肯塔基州大学Bradley C. Cannon教授假定了六种维度来考察法院的司法能动:第一种为多数主义,即考察法院推翻经民主程序被采用的政策的程度;第二种是解释的稳定性,即考察法院判决改变之前判决、原则或
宪法解释的程度;第三种是解释的忠实度,即考察法院对
宪法条文的解释与清晰的立法目的或清楚的条文用语含义相悖的程度;第四种是实质性,即考察司法决策制定实质性政策而不是维持民主政治过程的程度;第五种是政策特性,即考察司法由判决自身确立政策,而不是相反地将这种裁量权留给其他机构的程度;第六种是可轮换的政策制定者的有效性,即考察司法决策取代或抑制其他政府部门对同一问题仔细思考的程度。参见Bradley C. Canon: Defi-ning the Dimension of Judicial Activism, Judicature. 66. 6. 1983. see ht-tp://en. wikipedia. org/wiki/judicial_activism, visited on 03/15/20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于2009年8月在江苏法院视察调研时的讲话。
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 5号);《
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8号);《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
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关于当前形式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37号);《
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42号);等等。
有学者评论道:“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发布司法解释,这种法律解释超越个案范围,并得以普遍适用。在某些案件中,司法解释创立新规则、调整现有的法律构造。最高人民法院毫不含糊地宣布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法律产生影响。与严格意义上的、传统的法律解释概念相较,及与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相较,中国的司法能动主义在司法解释领域是显而易见的。”WANG Chenguang, Law-making functions of the Chinese courts: Judicialactivism in a country of rapid social Changes,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06. 4:p.545.
如加藤一郎教授举例,“车马不能通行”,依反对解释,则除车马外均可通行;依类推解释,则除车马外,牛亦不得通行。他主张裁判的要旨在于对问题实质的判断,即在此道路上,是否应当允许牛通过,应依大多数人的意思来决定对条文的解释方法。强调不得违反常识,实则为一种社会共识论,如在其文中对于姘居妻案件引用公序良俗原则或一般条款来处理法律空白。对于市场交易行为,他认为由于地位之互换性,故而形成共识也更易。参见加藤一郎著:《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译,载《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4-95页。
Morris R. Cohen, Law and Scientific Method, in Law and the So-cial Order( New York,1933) , p. 194.转引自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
Ebd. , s. 72.转引自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Woolwith Equitable Building Society v. Commission of Inl and Revenue, 【1993】AC70, page173.转引自廖子明教授授课讲义Judg-ment Writing,page 32.
British Leal System To - day, page 54.转引自廖子明法官授课讲义Judgment Wri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