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则的限度中能动司法,强调形式合理性正是为了确证实质合理性的合法内涵。这意味着,法官利用司法的杠杆去调节和整合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实现立法追求的价值,追求处理结果的“平等”。这首先应当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但形式上的平等反映的是一种被动性的司法过程,反映的是个别主体的正义,而追求实质上的平等,是追求结果性的平等,是体现法律对社会需要回应性的平等,是法律秩序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的司法审判活动目的所在。
三、全球性法律重构中的能动司法
全球性法律重构是本土语境所处的大背景之一。全球性法律重构(the Global Reconstruction of Law)包含以下内容:“(一)一个主权国家协同行动、共同参与的积极进程,而不应当是一个争夺中心地位、制造边缘地区的霸权过程;(二)它是一个尊重国际惯例、尊重民族文化的互动过程,而不应当是一个反映西方中心主义或者民族沙文主义要求的分裂过程。这一概念意在阐释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经济全球化进程需要一个全球性的法律框架与之平衡;第二,应当建立一个体现全球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交往规则系统;第三,需要发展一个权利与义务之间对等平衡的全球秩序体系。”{17}序言全球性法律重构对能动司法提出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维护内国法律的完整性和体系性;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解决法律规则与本土文化的冲突,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
(一)完整性和体系性
如何体现一国法律的完整性和体系性?德沃金教授在阐述其“整体性法律”概念时提出:“法律陈述既非因袭主义回顾过去事实的报告,又非法律实用主义展望未来的工具式的纲要。他坚持认为,法律的要求是阐释性的判断,因此将回顾与展望的因素合在一起。它们所阐释的是被视为正在逐渐展开的政治叙述的法律实践。” {17}225在全球化法律重构的背景下,国际条约通过内国立法被颁布和赋予效力,但是由于具体时空之间存在文化冲突和认识差异,具有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则可能因不被理解而无法与现实生活融为一体,或无法得到全面地执行。此时就需要通过能动司法使之本土化,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更具有生命力。在这一语境中,能动司法既是联系历史与现代的手段,也是连接局部和整体的桥梁。我们的国家正处在由传统到现代的历史转型期内,处在全球化法律重构的背景之中,司法者更加肩负着减少法律移植冲突、弥合法系间文化价值差异的历史任务。现实的司法环境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积极而谨慎地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本国实际,运用社会学的司法哲学方法“熨平法律褶皱”、弹性地论证规则,以创造性、阐释性的法律活动来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功能。
(二)能动司法的全球性博弈:温和路线
普通法系的法官依据“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原则发展法律。在以判例法为主体的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分为保守派(legal formalism)和激进派(judicialactivism)。 Goff勋爵描述二者之间的差异,即“在合法的通过司法实现的法律进步和坚持议会立法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微小的”[9]。Hailsham勋爵赞成法官去走一条温和的中间道路,他说“如果(法官)把正义或者自己所认为的正义置于法律原则之上并引以为豪,很可能的后果就是他的主观推翻了法律的至高准则—稳定性。如果他反过来虔诚倚重于先例,他又可能落入逻辑上或者法理上的陷阱,带来荒谬的结果,或者是压迫、欺诈,或者是当事人无法获得法律的救济。”[10]更多的法官相信,保守司法及遵循先例是通常应当采取的、理性的司法态度,而进行司法创造往往是迫于某些压力。法官们相信,他们并没有造法的权力,同时他们也承认,在通常情况下,单个法官的智慧不会比立法者更高。
在经济全球化视野中,随着两大法系逐步融合,公正司法成为全球性法律合作的共识,而以实现公正司法为目标的能动司法必然成为重要的全球性的司法技术。由于经济全球化加剧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司法应当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规则治理中有所作为:“国家作为一个地域范围的最高权威,国家可以决定经济交往的规模与频繁程度。……国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球经济交往的规范依据。国家不仅可能参与到全球化的经济活动之中,还时刻守望着经济全球化的进行,通过确立方针、缔造法律来左右全球化的发展。” {18}67-68同时,在全球性法律重构的背景下,能动司法也必须从本国国情、传统、需要和条件出发,去能动地发现法律原(规)则、灵活地适用它们以达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实效性。对于移植借鉴的域外法律和通过内国立法被吸收的国际条约进行能动地理解和论证,使其适用效果更符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