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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中的能动司法

  

  (三)政策考量的运用方法


  

  政策考量可以弥补法律相对滞后的不足、填补法内漏洞,这既为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实际所需,也已成为全球性的司法共识。在政策考量的引导下,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准立法”,个案法官则运用政策、法理、经验、法律精神,编织细密之网,填补法内空隙,熨平法律褶皱。


  

  1.从运用方式来看,可以分为直接运用和间接运用。直接运用是指对于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司法政策,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判决依据。而一些宏观性、指导性的司法政策,对司法工作起到纲领性指向作用,需要法官站在战略的高度,先予以正确地把握理解,然后再根据自己的理解,运用到案件审理过程之中,此为间接运用。直接运用可以防止任意裁量,避免因法官对政策把握尺度不一而导致“同案异判”,损害法治基础,故而就目前的司法实际水平而言,笔者建议应当尽量扩大直接运用、减少间接运用。


  

  2.从运用阶段来看,作用于利益平衡和法内漏洞补充。利益平衡和法内漏洞补充是能动司法的表现方式,政策考量为二者提供了方向指引。


  

  政策考量指导利益平衡。经济政策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共政策而言,灵活性较大,变化度最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市场利益的分化,也同时催化了多元的市场价值和多元利益诉求。在运用利益平衡方法时需要考虑政策,法理学理论认为立法和政策中侧重于对不同利益位阶的利益平衡,个案中的利益平衡应当首先立足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确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填补了立法空白,该原则即是在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指导下出台的,在利益平衡时既要尽可能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突变,也要维护合同守约方利益,保障和促进长远的、常态的市场交易安全。“司法解释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非单向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单方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解双方利益格局。”{11}7


  

  政策考量指导填补法内漏洞。法官在无法律规则可以援用的时候,就应当依据政策、法律原则进行释法,释法过程属于法内创法。任何法律内皆有漏洞,有时这并非因立法者考虑欠周,而是立法者在很多情况下授权司法者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认定,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予以填补。如合同解释问题,《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条文式的法律不能涵盖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尤其是处在转型期的中国,条文的数量和覆盖面远远不能满足纠纷的需要,所以就需要司法者运用解释、推理、论证等各种方法予以补充。


  

  3.从外化形式来看,政策考量外化为司法解释、裁判说理和法律求证。这一方面是由于司法的形式合理性所限定,另一方面,由于政策具有宏观性和纲领性特征,也必须将其落脚到与具体案件事实能够紧密结合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外化形式上来。法律推理是“逻辑推导和经验论证相结合的过程,前者保证了法律推理的形式合理性,而后者则保证了法律推理的实质合理性”。{12}41。2法律推理既包括正确选择法律规则,也包括结合政策考量对法律规则进行能动解释。法律求证是指基于政策考量,在求证司法结论、力求社会效果过程中采用的弹性司法方法,如诉讼保全、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进行法律释明、诉讼指导、诉讼调解的范围和力度,在破产案件中合理选任、指导破产管理人工作,等等。以诉讼保全为例,金融危机爆发,银行惜贷、企业资金链断裂,对于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暂时产生债务危机的潜力型企业,就应当慎用保全措施。法律求证虽然不属于法律推理,但有时也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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