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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

论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


冯卫国


【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执行权在配置上存在一些缺陷,如行刑权过度分散、行刑权的非均衡性、非监禁刑的执行缺乏专门化和专业性、对行刑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统一行刑权,建立专门的非监禁刑执行机构,将死刑执行权转交给监狱机关,强化检察机关的行刑监督权,有条件地引入对监狱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将看守所移交刑事执行系统管理等。
【关键词】刑事执行权;行刑;配置;监狱;非监禁刑
【全文】
  

  刑事执行(简称行刑),是国家专门机关将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付诸实施的法律活动。刑事执行是刑事法运作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刑事执行权(简称行刑权)的配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刑罚效益能否得到最优实现。然而,我国现行的行刑权架构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亟需加以改进和完善。当前,我国正在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并将刑事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作为一个基本内容。作为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不可或缺的部分,行刑权的合理配置与科学重构,应当成为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题中应有之意。


  

  一、我国刑事执行权的配置现状及缺陷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担负着刑事执行的职能。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和罚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以及缓刑、假释的监督考察。此外,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这一刑事执行体制随着时代的变迁,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行刑权的过度分散性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行刑权。行刑权主体的过度分散,不利于行刑机关权威的树立,也不利于行刑权的有效行使和行刑效益的最大发挥。另外,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同时行使一定的刑事执行权,不符合权力制衡的现代法治原则,也与法院的相对中立地位不相协调。在民事法领域,鉴于“执行难”与日趋严重的执行腐败现象,将民事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的呼声颇高。笔者认为,在刑事领域,亦有必要实行“审执分离”,取消法院的刑事执行权,这样不仅可以使刑事权力的架构更趋合理,还可以消除“审执不分”带来的某些弊端。例如,在目前体制下,法院享有财产刑的执行权,一些刑事法官在决定缓刑的适用时,往往与被告人能否缴纳罚金相挂钩,这显然违背了缓刑适用的条件和宗旨。


  

  (二)行刑权的非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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