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注少数民族民生,减免税赋,提供简捷可靠的法律服务。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政府行政行为要实现和谐对接的良性发展,根本问题是要培植现代法律文化。我国民族地区大多经济落后,人民生活困难,不少地区尚未解决温饱。国家2005年虽然决定取消农业税,但是如果民族地区乡镇不搞机构改革,不大幅度减少吃财政饭人员,政府伸向民间的手就无法斩断,权力寻租行为就不可能杜绝,农牧民的税负就不可能根本改变。税负不改变就不可能真正发展市场经济,没有市场经济也就不可能有现代法律文明,民族地区的习惯法文化就不可能现代化。没有习惯法文化的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化解习惯法与政府行政行为的冲突。当然,这些问题都不是一下子可以解决的。当前的首要问题是要解决国家法的尴尬。少数民族群众由于现代法律知识欠缺,获取法律服务困难多,加之诉讼成本高,费时费力,因此人们不看好国家法的作用。所以,今天为他们提供简洁可靠的法律服务至关重要。1998年山东东明县司法局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实际效果良好。民族地区可效法之,将其面向边远村寨,面向普通百姓,在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时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控制和减少民转刑案件,促进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协调与对接,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保持国家法律调控的准确、及时、权威、公正性,让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相信国家法有用,逐步树立国家法律意识。当前民族地区的交通和电信事业越来越发展,这为上述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条件。
(三)进一步实现普九普法,增强少数民族对现代文明的认同感和现代法律意识。
从深层次和基础性的途径来考虑,关键是必须在民族地区加强科学文化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我国民族地区大多经济落后、教育文化水平低,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以及国家司法权力对少数民族的影响有限,各民族的习惯法有着深远的影响,因而,必须加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文化水平。在加强国家法的普及宣传教育时应具有针对性,采取能为少数民族成员接受和消化的方式,让他们深刻理解国家法的自由、公平、正义,认可国家法的适用比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更有价值,消除对国家法的恐惧感、陌生感和异己感,让其从心理上逐步接受国家法并内化为他们的生活逻辑,而不是简单的服从。
(四)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监督,树立法的普适性、平等性观念。
依法行政在今天已是公认的政府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法律调控的准确、及时、权威、公正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体现出来的。如果公务员特权乱法和行政不作为将极大损害国家法权威,且对社会起到极坏的示范作用。公务员严格依法行政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法的正义、文明、民主、自由、平等价值,对社会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培植少数民族的现代法律意识,引导习惯法行为向良性发展,克服少数民族对传统习惯法的过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