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福利行政的承担。赡养老人、救助孤寡、发展教育、疾病防治、为特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从现代服务行政角度看是政府的一般职责。然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都由政府承担。不少民族地区现在虽然对孤、寡、残等完全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实行了五保供养制度,对特困家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但是民族地区的政府财政入不敷出,结果是很多地方虽有政策,却无财政供款能力,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某些地方成为空话[4]。民族地区的农村养老问题,事实上政府今天没有履行也没能力履行。承担这一职责的是家庭和家族,没有谁会认为这是政府职责。原因是我国很多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有赡养老人、救助孤寡、扶贫济困、生产生活互帮互助的内容。如,土家族自古有以孝为上、生产生活互助的习惯法[5],过去的族谱家规中都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规定。1968年12月5日《人民日报》刊发《深受贫下中农欢迎的合作医疗制度》的调查报告,介绍湖北长阳县乐园公社的合作医疗,引起毛泽东主席的批示,这实际上就是习惯法中互助规范在起作用。这种互助行为至今在土家族地区仍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一人有难、八方帮忙,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哪家有喜事、丧事需要帮忙都会不请自到,即使两家平时有矛盾也不例外,这是笔者从小至今40年的切身感受。彝族地区自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家支成员在婚丧和天灾人祸及生产劳动上的互助习惯法又重新发生效力,1983年凉山美姑县牛牛坝公社海来家支有成员发生火灾,房屋粮食被烧光,家支成员按互助习惯法相助,不到一个月就帮助受灾家庭盖起了新房子,使其重新安居乐业。今天如果政府能够把这些习惯法行为进行引导和提升、扶持,发掘它在形成共同体精神上的价值,它就可以升华为一种健全的地区福利政策,从而对福利行政行为起到最大的填补与完善作用。
3.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这也是政府的一般职责,然而,相对于政府其他职责,这却是我国政府认识最晚,履行得最不力,从而效果不尽如人意[6]。 1958年大跃进中大办钢铁的乱砍滥伐和今天的一些地方政府以牺牲环境发展经济都是明证。与之相反,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很早就在习惯法中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内容。例如,世居在青藏高原的藏民族自古就形成了保护自然和生态的习惯法。他们一般不捕杀野生动物。这种习惯法在今天青藏高原的藏族仍有很大影响,许多藏族有“放生”的习惯。积极保护牲畜和野生动物、保护大自然,在藏族民间已经成了一种自觉行动,可可西里保护区保护藏羚羊的志愿者大多是藏族同胞。在草原保护方面,“轮牧”是千百年来不变的非正式制度,也是藏族保护草场,促进牧业良性发展的习惯法。因此,藏族地区很多地方的人和自然距离很近,人和自然相处得也非常和谐。在贵州省都匀市凯口镇,三个布依族村寨从清代到民国直至今天的村规民约,都有严禁盗砍林木、禁止乱砍滥伐、防止山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7]。土家族习惯法中有封山育林公约,保护水井公约。侗族的风水林,羌族的神林,傣族的神山等禁忌都很好地保护了自然环境,保存了生物资源的原始性、多样性,填补了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不足,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了一笔珍贵的自然资源。今天我国很多自然保护区位于民族地区不是没有原因的,人称香格里拉的康巴藏区稻城亚丁自然保护区、得荣县境内的下拥自然保护区,动物、植物的种类和数量之多、保持原始状态之完好,许多地方都无法与之相比的,而这些地方正是当年被人称为神山而一直保护的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