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制度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教育已经消灭,但是作为一种文化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仍然普遍存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其现实表现:一是少数地区习惯法社会组织还在小范围长期单独存在,并发挥作用,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如,贵州榕江县某水族寨子20世纪80年代恢复寨老制至今。四川凉山彝族家支组织的生命力亦相当顽强,家支调解纠纷的决定具有很大的约束力,人们普遍遵守。但大部分民族地区习惯法的社会组织已不单独存在,有的依附于当地基层社会政治组织——村委会和党支部,村委会干部、村支书就是事实上的族长寨老,有的则成为只处理族内公务和纠纷的比较松散的临时组织。土家族地区的宗族组织或明或暗或完整或缺损的存在即是典型[2]79。二是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往往借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族规族约为载体,既融入现代国家法律内容,反映时代新要求,又反映习惯法传统内容和要求。如,大瑶山的《团结公约》,苗族村寨的“榔规”,土家族地区的“族训”与村规民约等等。三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最主要的还是以一种文化、以一种观念、以一种思维模式存在于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心中,时时刻刻影响人们的行为,决定他们的价值取向。如,青海藏区的赔命价,赔血价;彝族地区的索赔人命金;云南永宁纳西族摩梭人的“阿注”婚等等。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
少数民族习惯法不仅存在,而且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广泛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从功能上分担了很大一部分政府行政行为。
1.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维护本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基本内容,然而少数民族大多数居住偏远而分散,政府往往鞭长莫及。少数民族习惯法着眼于集体成员秩序和利益的维护,通过预防盗贼、处罚盗窃,保护财产所有权。对影响农业、牧业、渔业行为的禁止,对违反者的处罚,实现对农业、牧业、渔业的保护。对杀人、伤害、盗窃抢劫、强奸的处罚和制裁,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游方”、“跳月”、“串姑娘”、“放寮”、“公房”、“女儿会”等的肯定,保护青年交往和恋爱的自由。通过对社会成员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继承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实现社会秩序和谐维持社会秩序[1]229。这就是为什么以前不少民族地区远离政府其社会秩序井然,道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即便今天少数民族习惯法组织大多不存在,但是只要习惯法文化未被破坏,其民风纯朴、热情好客、心地善良、秩序井然仍然是现代城市所无法企及的。在一些地处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落后,生活水平也相对低下,但我们在田野调查时了解到,在这些村寨里,却基本上没有盗窃、抢劫、杀人一类有悖于社会秩序和群体安定的事件,即使有也数量极少,社会相对稳定。原因就是有村民们共同默认和遵守的习惯法、道德规范和民间信仰在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使小至村寨、大至民族地区和国家的凝聚力得到加强,从而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起着积极的整合与促进作用。甚至今天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交给习惯法组织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关于戒毒问题,世界各地戒毒后复吸率徘徊在80%-90%之间,中国更高,约为99%,戒毒成功率仅为1%,但是,据中国人民大学庄孔韶教授调查,云南省宁蒗县跑马坪乡沙力坪村,借古老的习惯法以及信仰仪式的力量与毒品抗衡,在“虎日”这天举行盟誓大会,1999年,参加“虎日”仪式盟誓的吸毒者戒毒成功率为 64%;2002年,参加“虎日”仪式的16人,至2003年6月只有2人复吸,其余14人都已融入正常生活,戒毒成功率为87%[3]。习惯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力量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