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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论的法律阐释路径

  更严重的是我们至今没有认识到,现代社会的“非公司制国库企业”本身就是需要就内涵与外延进行专门设计的彼岸性制度,是改革的目标,而决不是只要“不做公司化改组”,原地踏步、消极对待,就能“自动实施”的旧企业模式。这一错误认识直接放纵了某些政府公共产品保障职责打着改革的旗号“遁入私法”而官商化。一个典型恶例是:全世界70%的收费公路在中国。公路这一典型的公共基础设施在我国被过渡资本化、商品化;公路的管理者本应国库企业身份出现,却一再异化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企业;公路收费权本应是弥补财政投入不足的民间集资替代形式,却一再被塑造成公路运营商乃至作为股东的地方政府的营利手段。70%的比例使有关部门所谓财政不足论完全不站住脚(要高速发展的绝不止中国一国)。且不谈其对国计民生的巨大危害,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宪法物权法反复明示的社会主义中国本身就足以让国人愤慨。
  4、问题归纳——官商公司帝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方面名旗帜鲜明的声讨俄罗斯式的私有化,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不仅不放弃国家对公司化以后广泛竞争领域企业(尤其是面临所谓国际产业竞争的大型企业)的继续控制权,甚至出现“国进民退”的趋势。但另一方面,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路径被远较俄罗斯为牢固的锁定在公司化、市场化追求上。从市场化角度看,改制后的国企应该是市场主体,必须受到市场的检验。公司的投资收益者是股东、是管理层,这不同于只尽社会责任的社会机构。并且许多国企是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按国资委的理想未来所有的央企都要上市,成为公众上市公司,公众上市公司主要对股东负责,而不是对社会负责。但目前的国有企业在占用社会资源的必要性时时往往强调国有资产全民享有的性质,而在红利分配时却往往强调企业的市场属性与公众公司责任,在改制时则往往以市场化的名义分到个别股东头上——只要国有企业市场化与国有资产责权利不清,便会存在身份与角色的认同混淆,在谈论市场效益时强调国企责任,在谈论国企责任时强调市场化逻辑。这种霸道又狡猾的逻辑使中国也许防止了俄罗斯式的私人寡头经济,却纵容了在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与民争利、垄断性的官工官商体制遁入所谓现代企业模式的庇护。今日既非政企合一,但又做不到真正股权民间分散与流转,急需二次改制的垄断性“官商公司帝国”,正是不以其赢利水平与所谓国际竞争力高低为转移的,中国社会不公最多发之地之一。[46]
  笔者认为,在我国已不存在所谓国家企业进一步实现所有与经营分离的空间,反而是只能进行限制与矫正。因为所谓那彼岸世界的两权分离早已在此岸获得了实现。由于中国“悠久”的官商与垄断传统,国家公司的实际管理者能够轻松脱离群众却又牢固依附权力体系(如他们多有对应行政级别),成为非公也非私的奇怪控制者与小集团利益代表,从而“异化”的实现了两权分离。[47]中国的国家公司早已在要求进一步放权自立的“明修栈道”的喧嚣中,“暗渡陈仓”的跨越了调和股东会与董事会争斗的“法人资本主义”的均衡点,异化为“官商公司帝国”,从而继俄罗斯之后为世界提供了研究公司所有与分离进路在转型国家“本土化形式”的“新范本”。这恐怕是历史上参与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理论工具缔造的伯利、米恩斯、奥村宏、德伯等人,乃至马克思本人都无法想象的吧。但这种进路补完方式着实让国人蒙羞。
  (二)公司所有与分离论的在我国的矫正
  1、对东西方语境中公司所有经营分离论的有效区分
  以如前述:维涅吉克托夫在其《社会主义国家管理机关》一书中提出的国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论是建构理想政企关系的“方法论”;伯利和米恩斯在其《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系统开创的西方公司经验与管理分离理论,则是对某种自生自发秩序及其发展趋势的阐释,是“进化论”。按照法国著名行政法学者狄冀的分类,建构性法律的主要形式是公法,而自生自发秩序则通过私法获得调整,所以维涅吉克托夫学说是公法学说,而伯利和米恩斯的学说则更倾向在私法中获得体现。事实上当代俄罗斯移植西方公司法的前提正是有效区别前述作为公法中的“方法论”、还是私法中的“进化论”,这两种两权分离理论的内涵与适用外延,继而明确保留的国家单一制企业与私有化缔造的公司企业的治理结构界限。这也成为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的有益经验。
  但我国台湾学者王文杰在考察我国大陆国有企业改革进路后却发现对上述二者认识的严重混淆乃至使用错误。“西方社会的法人制度不是理论的产物,而是历史的结果,所有的理论只是重新建构或解释历史演进。”[48]“即不是法律能够人为地制造所有和经营的分离,而是一旦出现这种分离之后,法律如何对待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确定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注意程度和诚信义务”,[49]从而提起人们注意已然多元化的股权革局,建立新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起点”,故“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一个问题,而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出路”,[50]它甚至仅仅是众多问题中的一个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肇因源于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制度自我发展、完善,市场经济规模增长等市场因素,这恰恰不是人为左右的。至于哪些企业发生了两权分离,发生的程度深浅,就更不是法律能够设计的。相对而言,中国大陆所贯彻的两权分离理论来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对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名义控制中心——国家,与实际管理中心——企业法人之间的协调要求。它本来既不试图说明,更不试图创造股权分散为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里,该理论在我国已突破其本意与使用范围,成了可针对广意上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化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包治百病”的“改革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理论依据。”[51]凡事外延越大内涵越少,国家公司外延之越大,其作为现代企业与商事主体的内涵自然也越少。进而是该理论在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意的同时,更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兼方法:把“两权”在国有企中的“不够分离”导致企业效益低下的判断作为一个问题,而将人为制造这种分离作为解决问题的出路。该理论适图在保持国家对处于主导地位的国企群的“所有者地位”的同时,又通过自上而下的政令法制的人为理性压缩乃至代替西方私法史上造成两权分离的“市场因素”的百年孕积,一蹴而就的“造出”各种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走入官商公司帝国歧途的技术根源。
  总之,试图以公法逻辑中的“方法论”偷换私法逻辑中的“进化论”,以计划的思维与手段跨越式发展市场经济,这样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之路一开始就注定了其手段与目的间的矛盾,从而命运多舛。那么接下来要做的,自然是理清这两类两权分离的不同意义及其适用对象。将“现代企业”与“公司”概念脱钩,将现代企业明确分为公司制度现代企业与非公司制现代企业,而分别解释(后建构)之。
  2、国家非公司制企业的两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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