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尔斯.德伯认为“公司帝国”在美国的出现大体分两步走,其一,公司摆脱特许制下公权力对公司设立与公司资产运作的严密控制,这就是历史上的公司两权分离,以法人财产为法人的物质外壳,抵御公权力介入,实现“政资分开”的过程;第二步,是取得所谓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正当程序权。但公司取得这一权利的主要目的不是别的,就是要防止好不容易才形成的逐步独立于公权力的公司财产,再遭公权力不当干涉之害。于是取得与自然人公民相当的对其财产与财产性自由的正当程序保护,是故这第二步发展是为了巩固第一步发展之成果。归纳起来,我们看不到在历史上通过承认公司之精神性人格权而促使其政治化的明显的证据,查尔斯.德伯反倒是不断强调,独立的财产控制、积累与增长机制,巨大的财产规模与生产规模,以及借助法人人格、法人独立财产等合法化外衣,“企业神话”才被鼓吹起来,[33]是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五、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论在俄罗斯社会与法制转轨中的经验与教训
作为转轨国家的当代俄罗斯,其系统接受与实践西方公司经营与所有分离论是伴随着其国有企业改革而开始的。与其说这是“开始”,不如说是西式理论在影响苏联经济与法律传统中一直根深地固的国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论的实践过程中,与后者逐步求得在转型社会中互有分工的平衡局面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都是同为转型国家且面临更为复杂的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挑战,同样存在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理论移植与本土化难题的中国的有益参照。
(一)经验——国家对单一制企业控制力的有效维持
社会转型以后的俄罗斯调整了社会主义法系中苏联式两权分离理论的价值目标与适用范围:俄罗斯民法典颁布之前后正值俄罗斯私有化运动如火如荼之际,大量的由国有成分中析出的资本在市场的引导下又迅速加入到新的企业模式,如由美国人勾勒的“自动实施型股份公司”(即《俄罗斯联邦股份
公司法》塑造的公司形式)中去了。以“单一制企业”与“自动实施型公司”为两端的范式竞存局面的形成,又是以私有化为线索的:在俄罗斯改革派眼中,在保留国家对竞争领域企业所有权控制的前提下,做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努力根本是手段与目的自相矛盾的。历史反复证明,种种“半市场化国有企业”、“官商企业”正是严重腐败与亏损的主要场域。社会广泛参与的私有化才是建立适应市场的公司制企业与严格的自我预算约束,实现公司所有与经营真正分离,从根本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培育国家产业竞争力的根本措施。[34]
作为对立面,国家的经济角色也被限缩为:经济关系的调控者;对所设立的市场规则的遵守的监督的主要组织者;公营事业主体;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国家职能的核心是“发展社会基础性条件”,而不是直接的参与国际经济竞争。[35]禁止市场化、私有化的保留国有企业范围,是那些因投资大、风险大、回报率低或不确定,甚至需要亏本经营,[36]私人不愿、无力或不适合投资,而又事关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从而不宜私有化的企业(《单一制企业法》第8条),其民法典113条规定,“单一制企业是未被其所有人赋予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商业组织,单一制企业的财产不可分割,不能按投资比例分割(份额、股份),并且也不能在企业职工中分配。”“所谓单一制即企业的整体性与不可分性”[37]其132条解释道“企业作为权利客体,是用以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综合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就是其整体为不动产”。
从表面上看俄国为市场经济制定的民法典对国有企业(单一制企业)问题的处理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论,但其间与历史上苏联传统之间的重大区别不容忽视:现今俄国单一制企业仅包含过去国有经济中在任何国家都由国家控制的,诸如公用事业、军工、航空、能源等等公益性、非竞争的国有独资企业。[38]而对单一制企业的性质认定与设立标准由联邦和自治地方“杜马”牢牢把关。而对于竞争领域的绝大多数企业,或已股份化改造,或已经通过贯彻1992年私有化法案放诸于市场,由市场决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合(西方意义的两权分离),从而放弃了过去对如此巨量的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的人为两权分离的塑造计划,在大大缩小了传统两权分离适用范围的基础上降低了理论目标的过高企求。可以说,今天俄国单一制国家企业实践中的两权分离论已经走出了过去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境域,成为仅仅适用于“非现代企业”的有限理论。这就不难解释为何人们会惊讶的发现:巨变以后的俄罗斯国家对单一制企业的控制力比仍然坚持社会主义的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力还要强——国家强有力的将公用事业、基础企业控制在不因营利冲动,借助垄断地位侵害公共利益的限度内,正是这类企业与国家本身存在的重要价值。
(二)教训——股东自盗、寡头经济与公司帝国的出现
但俄罗斯的教训也是深刻的:不仅从一个规定时间跨度内社会改革经济效果的角度讲,在一些夺人眼球的市场经济指标上,中国国企(尤其是央企)的公司化改革是明显优于俄罗斯私有化而建立的公司现代企业的尝试的。更重要的是俄罗斯在探索企业新范式过程中的片面与冒进态度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损失。西方学界早在改革之初即提出的关于“制度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滞后的警告,被俄罗斯忽略了。俄罗斯改革派在攻击苏联时代在企业设计方面过于自负的意识形态与人为理想因素时,自己也犯了类似的毛病。由于严重高估了私有化的“摧枯拉朽”作用,掩盖了
公司法所要求的其他环境改善的严重滞后性,自动实施型
公司法在后来的实践中暴露了许多“无法自动实施的”的弊端。结果是欲清除“官商经济”却造就了“寡头经济”,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显露出无序与邪恶的面貌:在一段时期里,公司的股东不是想着如何搞好公司,而是继续实行公司内部的“私有化”,掏空公司财产。“法人资本主义”假设中的各方当事人统一于法人人格持续发展目标之下的均衡状态在俄罗斯不能形成。少数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寡头)成为干预俄罗斯国家命运的重要政治力量。在其压力下,俄罗斯
宪法法院不断扩大解释《
宪法法院法》确定的得提起“
宪法诉愿”的主体范围,最终将“追求商业目的”的公司法人也包括进了具有
宪法诉权的“公民组织”的行列,[39]从而令自普京总统执政以来开展的“反寡头”斗争进入“钳制——妥协”交织的,更为艰巨与复杂的历史阶段。“公司帝国”超越其理论创始地与本来针对的美国,而在转型社会中大发展,这也许是连查尔斯.德伯本人都想象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