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社会实证经验又同样证明,法律并非一个超越社会、孤立自存的本体。法律制度亦可以划分出技术规范性内容和社会文化性内容两个层次。其中,法的技术规范性内容是中立和价值无涉的,能够相当容易地被立法者剥离于国家的法律体系之外;但法的社会文化性内容则深深地内嵌于特定社会秩序中,承载着特定人群的意志、价值取向和偏好等内容,其本身即为一个民族之生活逻辑的体现。这种生活逻辑,又体现为特定社会共同体中的一种“共识”。因此,当固有法的技术规范性内容从社会生活中被抽取出以后,其内嵌的社会文化性内容则极有可能被积淀下来,并仍以生活逻辑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并继续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此亦为中国民法近代化进程中,固有法衍化之一种可能路径。
【作者简介】
蔡晓荣,单位为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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