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实际投资数额难以确定。许多涉众案件的被害人在刚开始投入资金时如期拿到了高额回报,于是相信自己找到了“发财渠道”,想投入更多资金。此时犯罪嫌疑人往往劝说被害人将“红利”作为新的“资本”重新投资,而他们给被害人开具的收款证明却不能反映出这一过程,即收款证明反映出来的犯罪数额有可能高于被害人实际投入的数额。在案发后被害人出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大多都对此种情形予以否认,都说自己未获利,收款凭证中所载数额就是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而嫌疑人却主张其中有先期返还的红利,或者本金已全部返还,收款凭证上的数额是其获得红利后继续投资额,自己的犯罪数额远没有那么高,甚至声称自己根本不欠某些被害人的钱。这种情况下难以取得其他证据,被害人实际受骗数额无法确定。
3.有些涉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相对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虽不十分规范却明晰清楚的“账目”,案发后,主要责任人对涉案数额的总数供述大体一致,并有相关的“账目”作书证。但由于前述两个原因,被害人证言所能证实的涉案数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一定甚至是较大的差距。此时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证言之间的矛盾能否看成是“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一定书证相结合能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都成为确定犯罪数额的关键。
(三)打击面的大小不好把握
1.共犯如何确定
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组成形式上合法的公司,并有不同分工。案发后这些职业骗子则辩称自己未从被害人处接收存款,且其直接参与的犯罪数额无法确定;有些公司中有一些低层工作人员,只负责接受存款,开具收据,而基本上不参与其他活动,案发后辩称自己不知情,认为自己从事的是正常的工作。这些人能否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不同地区、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亟待统一。
2.追究“层级”如何确定
涉众案件庞大的犯罪组织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结构,其中下层的人员往往既是“害人者”又是“被害人”,他们在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同时,自己也有大量资金投入,案发时有些人的损失甚至不比其他被害人少。如所有吸收过别人存款的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则打击面有些过大,如不全部追究,追究层级则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尚无可参考的标准。
3.“公众”的人数与数额双重标准如何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