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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

  

  2.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出明显的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相关决定加以贯彻落实的“回应型”立法的特征。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如果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程序制度作了规定,那么此类程序制度的法制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就相对较高;反之,则相对较低。例如,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进行回应,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了行政听证制度;为对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加以回应,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立法;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加以回应,全国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方面的立法也较为完备;为对《依法行政决定》加以回应,全国范围内积极完善行政决策等制度。反之,如果某些程序制度没有上位法和国务院相关决定的规定,那么其法制化程度就比较低。例如,关于行政合同,由于目前尚无法律规范专门以“行政合同”为标题进行规范,因而全国范围内关于行政合同法制化的程度就很低。类似的问题在行政指导行为的程序中也体现出来。二是对同一程序制度,各部门和各地方立法表现出明显的相似性。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同一程序制度的规定,相似程度比较高,尤其是在国家法律或国务院对这些程序制度已经加以规定的情况下。例如,自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若干意见》之后,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基本上是相似的。又如,各地方政府关于行政听证的规定也大同小异。这种立法的同一化或类似化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回应型”立法的特点。


  

  3.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经具备比较充分的现实法制基础。前文分析表明,从总体上看,在2004年之前,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更多地体现为对国家法律中有关程序规定的贯彻和执行,几乎不存在自主性程序立法。在2004年之后,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依法行政纲要》、《若干意见》和《依法行政决定》中关于程序的规定采取了积极回应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行政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当高的接受程度。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文件中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的每年仅制定一到两件且内容极为简单的局面,转变为现在每年制定数量众多且内容已经涵盖程序法的所有要素和领域的局面。随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成功实践以及全国各地行政程序规定十多年的发展,规范性文件、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各个行政程序要素的法制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率大大提高。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针对这些程序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经具备比较充分的现实法制基础,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对于法制化程度较低的特别行为程序来说,虽然存在一定的立法难度,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迫切需要全国统一立法进行规范。


【作者简介】
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晓航:《法讯》,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208/1025540104. shtml,2010-05-12。
参见王万华:《论我国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http://WWW.148cn.org/data/2006/1201/article_30013.htm,2010-05-12。
考虑到行政立法用语的特点,在分析部分行政程序时,我们增加了与上述关键词相关的词语进行检索。对此,文中均有具体说明。
该数据库的网址是:WWW.Chinalawinfo.com。该信息库收录了1949年至今约15万多部法律文件,详细分为21个子数据库。其中包括11个主要数据库,10个参考资料数据库,几乎涵盖了法律和法学文献资源的各个方面,是目前国内比较全面的法律专业数据库之一。
它们是1996年11月30日实施的《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1996年8月26日实施的《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和1992年8月31日实施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缺湖北省。
我国现有省级政府31个(不含我国台湾地区),较大的市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城市有18个。
它们是2008年5月12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2004年3月22日实施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
它们是2006年12月5日实施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和2005年12月30日实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它们是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2004年7月1日实施的《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即2006年11月29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全部省级政府都已经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府规章。
它们是湖北省、辽宁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湖南省、福建省和吉林省。
它们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它们是重庆市、河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北京市、黑龙江省和四川省。
它们是2005年5月10实施的《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和1999年3月16日实施的《海南省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实施办法》。
它们是山东省青岛市、江西省南昌市、贵州省贵阳市、江苏省徐州市、江苏省南京市和山东省济南市。
它们是广东省广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鞍山市。
它们是福建省厦门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山东省青岛市、青海省西宁市和四川省成都市。
它们是辽宁省本溪市、广东省深圳市和河南省郑州市。
即2008年1月28日实施的《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即2003年5月31日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
它们是湖北省、辽宁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湖南省、福建省、吉林省、重庆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海南省、北京市和天津市。
它们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8月9日印发的《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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