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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规定了责任追究,提出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我们以“责任追究”作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国务院于2001年4月21日制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之后,又有2件法规性文件[24]规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制度,国务院部门中有7个以部门规章形式规定责任追究,更多的部门则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责任追究,涉及铁道、交通、林业、防火、国土资源、教育、财政、税收、卫生、工商、文物、保险、建设、质检、人民银行等十多个领域。我们以“责任追究”作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有4个省、3个较大市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其中,有3个省和1个较大市主要规定的是司法人员的责任追究,1个省和2个较大市规定的是行政执法责任追究。59件地方政府规章直接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涉及24个省级地方、12个较大市。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9日发布《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后,各地相继建立相关制度。我们以“执法责任制”作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国务院有13个部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了规定。在地方层次上,有2个省、7个较大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有14个省、9个较大市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汇总上述法律规范可以发现:全部省级地方均以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中28个省级地方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作了规定,占总数的90%。全国43个较大市是以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行政执法责任制,占总数的86%。其中,有24个较大市是以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有19个较大市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的。


  

  九、初步结论


  

  以上我们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12个关键词为线索,分析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现状,从中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初步结论:


  

  1.我国行政程序法制水平已经比较高,尤其是在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我们所选择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12个关于行政程序的关键词,其实涉及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特别行政行为程序、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八项基本行政程序制度。考虑到特别行政行为程序的差异性较大,因此,我们选择其他七项程序制度在省级和较大市级地方政府层面进一步比较其法制化程度,经过分析后发现:这七项程序制度的法制化程度在省级和较大市级的情况基本一致。规范性文件、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公开、行政听证四项程序制度的法制化程度最高。其中,规范性文件、行政责任追究两项程序制度在省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已经达到100%,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也分别达到86%和88%,行政公开在省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97%,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100%;行政听证在省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94%,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45%。即使行政监督在省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也达到84%,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则达到33%。而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制化程度不是很高,在省级政府层面为45%,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为16%。行政决策法制化程度最低,在省级政府层面只有32%,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为41%。从七项程序制度的比较来看,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责任追究两种程序制度法制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都很高,基本实现了全国普及;而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的法制化程度都在50%以下。为了对全国各省的情况作横向对比,我们将各省对七项程序制度的规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全国所有省级地方政府都对上述七项制度中的三项以上进行了规范,其中45%的省级地方政府规定了六项以上,90%的省级地方政府规定了五项以上,全国仅有三个省级地方政府规定了四项以下。从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比来看,地方政府较之国务院部门在制定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方面更为积极,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也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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