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听证涉及的事项分布来看,1996-1997年,绝大部分法律规范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规定。1998年之后,行政处罚和价格听证的法律规范占主要部分。2004年之后,行政许可和行政决策听证的法律规范逐渐增多。《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中关于听证的原则规定起到了引导和示范作用。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共同特点是:针对听证的一般性规定很少,更多的规定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听证制度。经过统计,全国共有29个省级政府以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专门对听证作了规定,占省级政府总数的94%。其中,只有云南省政府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其他地方都是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规定的。在全国省级地方中,虽然河南、福建两省没有统一对行政听证进行规定,但两省政府的部分职能部门规定了特定管理事项的听证程序。较大市政府中有22个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专门对听证进行了规定,占较大市总数的45%。其中,有14个较大市是以规章形式规定的,占较大市总数的29%。此外,还有5个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特定管理事项的听证。总体上说,听证制度作为从国外引进的一项行政程序制度在全国已经呈现出比较高的普及率,在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信访等行为中都有体现。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章规定了行政公开程序。我们以“公开”作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发现已经有96件法律、88件行政法规、609件法规性文件、2 259件地方性法规、2 194件地方政府规章、41 123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提及“公开”。再以“公开”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专门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外,还有13件法规性文件专门对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进行了规定,12件部门规章对公开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信息公开”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有60件,规定“政务公开”的有50件。在地方层次,有20件地方性法规的标题中含有“公开”字样,其中规定村务公开的有6件、厂务公开(企务公开)的有12件、政务公开的有2件。在地方政府规章中有21件标题中含有“政府信息公开”,其中省级政府有10个、较大市级政府有11个。标题中有“政务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有10件,其中省级政府有5个、较大市级政府有5个。此外,还有1 264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标题中含有“政务公开”或“政府信息公开”字样。据统计,目前全国30个省级地方和全部较大市级地方都通过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公开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共有15个省级、14个较大市是通过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专门进行规定的,分别占省级地方总数的45%、较大市总数的29%。
八、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章规定了对行政系统的监督。我们以“行政监督”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在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许多规章的规定中,行政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对某行业或某领域的监督,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规定的行政监督的含义差异很大。以“执法监督”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有14件部门规章、1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涉及海事、交通、质检、建设、司法、税务、公安等20多个领域。在地方层次上,有13件地方性法规的标题中含“执法监督”字样,其中有9件省级法规和3个较大市级法规;有40件地方政府规章标题中含“执法监督”字样,其中有18件省级规章、12件较大市级规章。此外,还有112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含“执法监督”字样,其中省级8件、较大市级7件。综合上述规范,全国共有26个省级地方、16个较大市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形式专门规定了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分别占省级地方总数的84%、较大市总数的33%;其中24个省、13个较大市是以法规或者规章形式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