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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

  

  此外,通过对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西省、天津市、青海省、重庆市等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行政决策的规章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各规章间的共性很多,表现为四个方面:(1)结构相似。这些规则基本上都是按照行政决策准备、拟订、咨询、征求意见、审议、决定、执行、监督、责任追究的程序进行规定。(2)依据一致。它们都依据《依法行政纲要》。(3)原则一致。它们都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为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4)行政决策的制度也大致相同。总体上说,地方政府关于行政决策的立法相似度比较高,很多内容沿袭了《依法行政纲要》和《依法行政决定》中确立的原则和制度。


  

  四、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我们以“规范性文件”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法规性文件只有1件。[11]国务院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等程序进行规定的比较少,只有部门规章3件、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标题中含有“规范性文件”字样的地方性法规共有16件,标题中含有“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府规章则有70件。


  

  从立法时间上看,在地方政府规章中,较早的是1990年4月1日制定的《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1990年12月1日制定的《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地方性法规主要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政府规章主要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监督等程序。从规定形式来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综合规定的不多,只有18件。它们主要作具体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一并规定的有16件,单独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8件,单独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23件,规定“规范性文件监督、清理、解释、确认公布、异议审查”等程序的有6件。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制定程序”的有159件,规定“备案程序”的有129件,将“制定和备案程序”一并规定的有18件。


  

  从层级上看,国务院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给予关注的不多,不足10个部门,地方层面则积极一些。在地方性法规中,省级地方性法规有15件,较大市级地方性法规有1件。在地方政府规章中,省级政府制定的有39件,[12]较大市级政府制定的有31件。到2009年11月,我国全部省级地方和43个较大市(占较大市总数的88%)均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备案等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其中100%的省级地方是通过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规定的,26个较大市是通过法规或规章形式规定的,占较大市总数的60%,17个较大市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占较大市总数的40%。


  

  五、行政执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我们以“行政执法”为标题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有22件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作了规定,分别涉及质量监督检验、测绘、农业、新闻出版、交通、煤炭、林业、文化、专利、地震、商检、电力、盐业行政管理等19个领域;153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文书、执法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的具体制度作了规定,涵盖工商行政、海洋、商务、安全生产、产品认证、知识产权、卫生、通信、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人民防空等32个领域。从地方层次来看,7个省、[13]2个较大市[14]专门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制定了行政执法条例。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加以规定外,还有153份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执法作了专门规定。8个省级政府[15]对行政执法作了综合规定,2个省级政府针对专项行政执法制定了规章,[16]而湖北省专门针对行政执法争议制定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还有20个省级政府专门制定了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规章。有6个较大市[17]政府的规章对行政执法进行了综合规定;4个较大市政府的规章专门规定了行政执法争议的解决和协调机制;[18]6个较大市[19]政府的规章专门规定了行政执法证件制度;3个较大市[20]政府的规章规定了委托行政执法程序; 1个较大市政府的规章规定了执法档案;[21]1个较大市政府制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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